(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立场。) 宪政一定是民主,民主不一定是宪政。这就是说,民主政治有不同的类型。只有以宪法的规定,制约权力,保障利权,从而实现民主,才是宪政民主。 历史上最早的民主制度是直接民主。什么叫直接民主?一个社会的成年公民直接参与、多数决定的政治就是直接民主。古希腊的城邦曾实行直接民主。其实,享有直接民主的范围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只是十八岁以上的男性公民才有资格参与,奴隶、妇女和外国人是被排除在外的。直接民主的行使常常随着民意的浮动而多变。雅典城邦的公民大会审判伟大的思想家苏格拉底处以死刑以後,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都认为这种民主主义是“愚民政治”。众多的愚民可以判处思想家死刑,所以民主主义成了贬义词。 除了古希腊的城邦以外,没有一个时代、一个国家实行过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直接民主。但在革命运动中,常常实行直接民主。法国大革命中,群众狂呼“共和国不需要科学家”,杀了伟大的化学家拉瓦锡,是雅典公民大会判处苏格拉底死刑的重演。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号称“大民主”,也是一种直接民主。多数人一声吼,就可以把人拉出来批斗,制造了无数的冤、假、错案。直接民主是不需要法律的。排斥法律的民主,往往成为暴民政治。 宪政民主是用宪法和法律来维护的民主,表现在三个层次:提出原则,建立制度,形成程序。 民主,首先是一个简单明了的原则。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需要协调彼此的意志和利益。事事都是意见一致、利害相同可能吗?不可能。那么,谁说了算才合理?一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一切当然是不合理的;只有体现多数人的意志、符合多数人的利益才是合理的。在人类共同体中实行多数决定、少数服从多数,这就是民主的原则。原则是简单的,但原则得以实行并不简单。 民主的原则在政治上的运用,就是多数人的统治。多数人怎样统治? 原则总是最抽象、最一般的,原则的实行还要加上许多条件;机械地、生硬地实行原则,反而不符合原则。民主政治原则上是多数决定,实际上组成政府的总是少数人,多数人只能把权力交给少数人。但少数人组成的政府必须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当多数人不满意委托时,又可以有办法收回权力。为此目的,就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如:选举制度(多数人选出少数人掌权)、代议制度(少数人代表多数人开议),还有监督制度、弹劾制度等等。宪政民主不是直接民主,但也不能离开直接民主;如果只有间接民主,甚至间接而又间接的民主,等于没有民主。宪政民主的一系列制度都是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结合。 制度是重要的,还不是问题的全部。同样的制度,执行的结果,可以很不相同。为了保证制度的正常运转,还要形成适当的程序,以至操作成为习惯,民主政治才是现实的。 宪政民主的原则、制度、程序之间的关系,好有一比,原则是灵魂,制度是骨骼,程序是血肉,这三者互相匹配,才是一个生动的有机体。 中国之所以有宪法而没有宪政,就在于原则、制度、程序完全脱节。先说程序和制度脱节。中国的政治制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但行使权力的程序、国家决策的程序、领导人更叠的程序等,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关,而是幕後操作,前台亮相。制度又和原则脱节。宣布的原则是“高度民主”,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不出民主。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之上还有“领导”,逻辑上根本不通,事实上倒确是如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自主,谈何民主?後来的宪法作了修改,但只是改变了词句,没有改变现实,反而显得不诚实了。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似乎并不反对民主的原则。民主的原则为什么会导致不民主、反民主的实践?可见,对民主的原则的理解也有问题。这是我们以後要讨论的问题。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郭罗基作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