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35 - 法律和宗教

(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立场。) 在宗教组织内部也推行某种行为规范,表现为教规、戒律、教会法、寺院法等等。那么,宗教行为规范与法律行为规范是什么关系呢? 中国的官方人士只知道马克思讲过“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不知道马克思还讲过宗教是对“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页)宗教本身是表达人民愿望的,可惜是一种错误的表达,只能沦为无谓的叹息、消极的抗议。它可以为不同的阶级所利用。因为它毕竟是一种抗议,如果为被压迫阶级所利用,消极的抗议就转化为积极的抗议。中国古代的农民起义常常利用宗教作为动员和组织群众的手段。又因为它是消极的,如果被统治阶级所利用,就成为麻痹人民的鸦片。 历史上,宗教对于巩固统治阶级的国家起过重要作用,有些国家甚至实行政教合一,法律与教规浑然一体。 中世纪,基督教成为欧洲封建制度的主要支柱,教会凌驾于国家之上。教会还行使司法权,建立自己的“宗教裁判所”,制裁“异端邪说”。以教规代替法律的中世纪是欧洲历史上最黑暗的岁月。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後,宗教和国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实行政教分离,宗教退出政治、退出学校,完全成为私人领域的事务。但宗教仍有广泛的影响,全世界约有30多亿人信仰各种宗教。宗教规范在社会调整系统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宗教教规是由一定的宗教团体制定、或在共同的宗教活动中自发形成的适用于宗教团体内部的行为规范。它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教规都是以神学世界观作为基础的,因此,它既是行为规范,又是思想规范。 宗教规范与法律规范互相区别,各有适用的领域。 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对于国家的全体居民都具有拘束力。教规体现“神”的意志,实际上是教会和全体教徒的意志,只对教徒具有拘束力,对非教徒没有拘束力。而教徒同时还必须受法律的拘束。宗教徒多了一种行为规范,总是对社会调整系统有利的。 与法律规范相比较,宗教规范更接近道德规范。宗教教义都包含某种伦理观念,从教义引申出来的教规,必然带有道德准则的色彩。这是宗教在现代社会仍然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在科学技术发达的西方社会,许多人信奉宗教主要不是出于神的观念,而是伦理上的需要。因为教义和教规是社会公共道德的重要来源。 中国的历史上皇权特别强大,皇权压制了宗教,还常常摧毁宗教。唐朝的皇帝下令“毁佛”,一夜之间把全国的庙宇都给平了。中国从来没有出现过宗教干预政治,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的统治阶级不善于利用宗教。 宗教在现代西方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中国政府却把宗教看作不稳定的因素,原因在于政府对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动采取的歧视和压制引起了反弹,是错误的政策造成的不稳定。中国的宪法虽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事实上宗教信仰自由并没有得到保障。因为没有宗教信仰自由才出现“地下教会”,出现了“地下教会”就镇压,更没有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世界性宗教的基督教(包括天主教),享有世界性的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基督教必须割断世界性的联系,就是同世界性的宗教自由相对抗。对宗教的镇压总是事与愿违,往往从反面刺激宗教的发展。恩格斯批评用强制手段“消灭宗教”的做法,说它是“替上帝效劳”。现在宗教的队伍在中国反而扩大了,就是中国政府“替上帝效劳”的结果。(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郭罗基作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