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 - 44. 自由和法律

(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立场。) 自由是从事对他人无害的行为。什么叫“对他人无害的行为”?行为人自己说了不算,必须是大家公认的标准,而且必须在行为之前立下标准。这种标准就是法律。行为的有害与无害,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是对自由的限制,又是对自由的保障。 遵守法律的界限,自由是不受侵犯的;超出法律的界限,自由就变成不自由。法律的界限指明两方面:允许做什么,不许做什么。允许做的事情,是在界限之内,无论怎样做都是自由的;不许做的事情,是在界限之外,无论怎样做都没有自由。但界限定在哪里?如果限制过严、过多,人们不能充分享受应有的自由;如果限制过宽、过少,人们就会互相侵犯自由。人们必须通过法律活动的实践不断地调整,才能找到合理的界限。 法律保障的自由必须落实到个人。如果只是抽象地承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个人不能享有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社会自由等等,人民就不成其为国家的主人。 如果一个人可以做法律禁止的事情而不受惩罚,不外两种情形:一,这种自由是法律之上的特权,一些人行使特权的同时是他人的无权,行使特权的自由是以他人的不自由作为前提的。二,一个人可以做法律禁止的事情而不受惩罚,别人也可以做同样的事情,于是互相侵犯,社会陷入无序。没有限制的自由是以普遍的不自由作为结果的。总之,不遵守法律的自由,或者是以他人的不自由为代价,或者是引出普遍的不自由。 法律规定的,有自由;法律禁止的,没有自由。那么,法律既没有规定,也没有禁止,是否有自由?在社会生活中,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规定,而且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要由法律来规定。法律的规定只是保障自由,不是创造自由。法律的规定也不可能直接保障所有的自由,只是保障基本的自由;基本的自由得到保障,其他的自由也就不成问题了。中国的老百姓常常认为人民的自由是宪法所赋予的,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中国政府的观念更是错误,他们认为人权问题是国内立法问题。那么法律之外就没有人权、没有自由。法律禁止的,没有自由;法律没有禁止,即使没有规定,也是自由的。法国《人权宣言》指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一切行为,都不受阻碍。”可以简单地说:“法不禁止即自由”。如果法律之外无自由,人们的行为就不必负法律责任。因为,从事无害于他人的活动还是有害于他人的活动是可以选择的,选择守法还是违法就是一种自由。在进入法律活动之前有选择的自由,所以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否则无法律责任可言。 认为只有法律规定了的才有自由,这是把自由看作来源于制定法律的国家。国家既然有权赐予自由,也有权收回自由。国家机关滥用政治权力是对自由的主要威胁。近代民主政治实践的重要成果就是发现了法律可以成为约束政治权力的有效手段。因此,法律在限制公民个人滥用行为自由的同时,必须约束国家机关滥用政治权力。对于政府来说,只能做法律规定的事情,不能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否则就是滥用权力。对于人民来说,不能做法律禁止的事情,否则就是滥用自由;但可以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不受政府的干预。在中国,正好相反,人民只能做法律规定的事情,甚至连法律规定的事情都不能做,而政府却可以无限制地运用权力,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 不能保障自由甚至压制自由的法律,命运如何?法律和自由的冲突,最终必定是法律丧失存在的根据。人民拥有享受自由的天然利权,为了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保卫自由,又引申出抵抗权。人民有权对滥用权力的政府进行抵抗,要求废除压制自由的法律。恶法可以一时压制自由,不可能永远消灭自由,人民对自由的追求必将抛弃恶法。(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郭罗基作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