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 50. 何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观点。) 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规定了“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法律本身十分含糊,法律的执行更是漫无边际。中国官方的舆论认为,发表“反革命言论”,就是“反革命宣传煽动”。实际上,凡是不合官方意志的演说、文章、大字报,都可以被定为“反革命言论”。这一罪名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没有“反革命”罪。革命只是发生在历史上的一定时期,革命过去了,也无所谓反革命。根据短暂的革命和反革命的对立制定长期有效的法律,是根本不科学的。而且,“反革命”这一概念又是不严密的,可以是反对革命的行为,也可以是反对革命的思想和言论。“反革命”概念的不确定性,为镇压言论犯、思想犯、政治犯提供了方便。经自由化知识分子的一再反对,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除了“反革命”罪,相应地也取消了“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新刑法确立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如果确实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是有罪的。但现在又用这一条法律来判处呼吁政治改革、要求实行民主的言论为有罪。改变了法律条文,没有改变法的精神;新的刑法的执行,结果和以前判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完全一样。 犯罪是一种特定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社会的结果。思想和言论不可能构成犯罪。“反革命言论”也仅仅是言论,不是反革命行为。原来刑法上的“反革命宣传”罪完全是以思想和言论定罪。 何谓“煽动”?煽动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素: 一,煽动者不是表达自己的思想,而是向别人发出行为的信息,不是谈论一般的看法,而是讲出具体的做法,推动别人进入行动。 二,煽动者必须面对具体的被煽动的对象。没有被煽动者,煽动者即使有犯罪意图,只能叫做犯意表示,不成其为事实。 三,被煽动者的行动才能证明煽动的结果。煽而不动,至多只能说明思想影响。或者,被煽动者拒绝合作,煽动也不成其为事实。 四,被煽动者的行动构成犯罪才能证明煽动者有罪。在普选中,号召选民投某人一票,也可以说是一种煽动。但被煽动者进行投票是合法行为,因而煽动者也不构成违法犯罪。 总之,煽动者和被煽动者是共同犯罪,没有被煽动者,不能确立煽动者。中国的司法机关常常判处没有被煽动者的“煽动”罪,实际上是以言论定罪。 何谓“颠覆国家政权”?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必须以事实证明犯罪的结果危及国家主权。反对政府不是“颠覆国家政权”,即使现存政府垮台也并非国家丧失主权。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人民有权建立政府,也有权反对政府。一个不能反对的政府,就因为它不是人民授权的政府。少数人可以宣传反对政府的主张,如果为多数人所接受,政府必须更换。但没有多数人的同意,某些人以暴力推翻政府是违法犯罪。 反对政党不是反对政府。批评政党、批评政府不是反对政党、反对政府。 在中国流行的逻辑是:批评共产党、批评中国政府就是反对共产党、反对中国政府,反对共产党、反对中国政府就是“颠覆国家政权”。 发表言论可以构成没有被煽动者的“煽动”,批评共产党、批评中国政府可以构成“颠覆国家政权”。近几年,有人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方案,有人从国外回国发出的政治改革的呼吁,有人组织关于政治改革的讨论,有人表达民主政治的要求,以至有人在境外发表文章,统统都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入罪,判处重刑。侵犯人民的言论自由权,是执法者违法。(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郭罗基作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