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在中共领导下被司法机关错误认定为“杀害同村两个孩子”,被冤判死缓、经江西高级法院核准后在监狱度过近27年的张玉环,今年8月4日,江西高院又改判他无罪了。这当然是一个值得高兴的好消息。可是高兴之余,我认为我们必须思考:为什么在没有新的证据证明“事实”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仅通过审查原有案卷就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当初说有罪的是他们,如今说无罪的也是他们,我还发现该案存在着一些反常之处,想与朋友们探讨。
首先,改判的反常。中共当局是一个死不悔改的政权,还记得被冤杀的“聂树斌杀人案”吧,在元凶供认杀人后,中共司法部门为了避免他们错判错杀好人的案子被揭露出来,曾多次给元凶施加压力,要求他不要再提该案;被拒绝后,甚至直接把案子资料从案件中删掉,以掩盖他们的罪行。在元凶不断坚持——人就是他杀的情况下,真相才得以大白于天下。而佘祥林和赵作海两个冤案,都是在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被杀者多年后又突然活着回来了,在除非把已认定的死者杀掉才能掩盖这些冤假错案,在别无它法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改判他们无罪,并给了受害者一定的补偿。而张玉环案则是在家属聘请的律师介入后,仅凭通过审查案卷就发现原来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定该案属于冤判的错案并改判被告无罪的。这与“背著牛头不认脏”的中共一贯做法完全不同。
再者,张玉环在监狱里的时间之长不对,与常规不符。说到这里,很多朋友可能不明白这为什么不对。因为按照中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规定,被叛死缓的罪犯只要在监狱里服刑两年内没有新的故意犯罪,就应该可以自动被转为无期徒刑(少有例外)。而无期徒刑在判决生效服刑两年后就可以改判为有期徒刑,通常是改为16到20年之间(多是如此)。注意:这里不是“应该”,而是”可以”。也就是说,如果监狱认为你表现不好,改判有期的时间可以继续拖下去。这个决定权完全掌握在监狱和当局手里,只要被改判了有期,就可以按照“积分”依法不断地获得减刑或假释。
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减刑假释,司法部授命全国各司法厅实行“积分制”管理。司法厅按照每一个犯人每月3分的标准,划拨分数到各监狱(有特别立功的可以另外申请)。监狱拿到这些分数后,一般情况下,只给犯人每月0.8到1.5分(各监狱有所不同),截留下来的分数则由监狱和监区支配。说白了,就是可以用这些截流的分数来卖钱。
你可别小看这些分数,那可是决定服刑者能否早日出狱的命根子。原则上,一个犯人得到1分就可以换取得到提前九天的假释,或者四天半的减刑(因为杀人,放火,投毒,强姦等重刑犯或累犯只能减刑,不能假释)。也就是说,服刑者每赚到1分,就可以早离开监狱9天或者4天半(政治犯除外)。而每月给谁多少分,服行者要不要被扣分,监区的狱警就可以决定。这等于变相地赋予狱警给服刑者加减刑的权力,故服刑者最怕被扣分。所以,很多二警官(管理犯人的犯人)在监狱里为“分”试图帮着监狱奴役压榨难友,也正因如此,只要给监狱里说了算的狱警行贿,每月就可以拿到更多的“分数”。
目前按照中国的现行《刑法》规定,单个罪名有期徒刑最高是15年,触犯多项罪名的合并执行,一般最高不超过20年(极端情况可以判处最高 25年)……。即使按照每月仅1.2分计算,每年张玉环就应该有至少被减刑两个多月的分数。20多年下来,他至少应该被减刑4年多。这个是很保守的算法,通常情况下服刑一年就能获得3个月的减刑,而张玉环从2004年到2018年有过6次减刑。照此计算,即使不被改判,张玉环也应该在7年前就经过减刑出狱了,而不是当局所说的,若不改判,他要等到2021年6月才会刑满释放。
有一种可能是,《刑诉法》和《监狱法》中有关减刑假释的前提条件是:“服刑者必须认罪服法”的霸王条款。这意味着别管事实上有罪还是没罪,只要不认罪就不给你减刑。这等于是从法律上肯定了司法机关的办案百分之百是正确的,否定了客观存在误判冤判的可能性。而“百分之百正确”,即使是在法治系统健全的民主国家也无人敢这样说,何况在法律只是专制工具的独裁体制下!张玉环案若不被改判,他必须等到在监狱里坐满近28年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他的不断申诉被视为“不认罪”而影响了他的减刑。
其实,在没有监督制衡的共产专制下,党就是法。不管小监狱还是大监狱,共同之处都是没有讲理的地方。分析张玉环案之异常,可见这桩当事人蒙冤坐牢近27年后终于得以改判无罪的冤案,在这近27年里还有多少冤中之冤!事实再次告诉世人,不建立监督制衡的、健全的民主法治制度,冤案只会越来越多,中国大地就不会有讲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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