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陈光诚:无监督机制 必冤案频发

最近法新社报道说,被中共司法机关严刑逼供原判为“杀害同村六岁和四岁两名儿童”的“凶手”张玉环,在监狱里度过26年铁窗生活后,8月5日被江西高级法院改判为无罪,并特别强调这是“终审判决”。难道25年前你们的错误判决不是“终审判决”吗?可见专制下的法律就是个笑话……。

1993年10月27日,时年26岁的进贤县黄陵乡张家村公民张玉环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遭公安抓捕关押,后被从看守所提出,进行了长达六天六夜的连续残酷严刑逼供。其中11月3日,在云桥派出所公安竟然牵来两条狼狗,命令警犬将张玉环的大腿咬得血肉模糊,鲜血直流。在残酷的酷刑折磨下,他不得不承认自己杀人,公安藉此做出了“有罪”的口供。接着检察院根据这样的口供提出了公诉,法院也未经调查,仅根据这样的“证据”和案卷作出了“死缓”的判决。他在监狱26年的服刑期间,写了数百封信件给司法部门陈述冤情,提出申诉,要求再审。可惜,司法机关一直毫无反应,直到2019年启动再审。

记得2010年赵作海蒙冤坐牢16年后案件被改判无罪时,全国的检察系统曾令驻狱检察室对监狱的在押者进行调查了解,似乎要找出在押者中有无类似赵作海这样被冤判的案子……。

现在回想起来,这种所谓“调查了解”是毫无用处的。难道当时,相关人员没有到张玉环正在服刑的监狱进行调查吗?

如此仅仅通过审查案卷就能发现明显漏洞的冤案,当时为什么没有被发现呢?

想想聂树斌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还有眼前刚刚改判的张玉环案,就能得出绝不只是“形式主义害人”这么简单的结论。中国的司法系统一定存在着致命的先天不足。

七十多年来,在中共专制政权下究竟造成了多少冤案,恐怕无人能说得清楚。但是所有冤案中有一点是无一例外的,那就是这些冤案在侦查过程中,全都伴随着酷刑逼供,结果都是屈打成招。

其实,发生在党国体制下的绝大多数冤案,在一个司法独立、有着良好监督制衡的社会里都是不可能发生的,或者很快会被纠正。很多案件之所以误判,除公安部门广泛使用严刑逼供的原因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思维”。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办案时,往往先入为主,不是根据充分的证据,而是依凭空想象,通过言语诱导、酷刑逼迫,使得嫌疑人在不知不觉或者在为了避免遭受更多酷刑折磨的绝望中,选择了作出不利于自己或完全虚假的所谓“犯罪陈述”。

根据我在监狱里的随机调查了解,公安得到的口供很少不是通过逼供拿到的。而作为监督部门的检察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根本不会再做任何调查,只是通过阅读公安送来的带有所谓“口供”的案卷,就进入公诉阶段,除非发现案卷中有明显错误或不足,才会要求公安补充侦查。至于法院审判阶段的所谓“法庭调查”,那纯粹只是纸上谈兵而已,那些刑庭的法官们从开始工作直到退休,有几个进行过庭外调查?有朋友听说过吗?

据我所知,被冤判的公民在监狱里往往都会不断地通过写信或各种其它渠道不断申诉,要求再审。但据监狱的实际统计,这样的要求超过98%都石沉大海,无人理会。我在临沂监狱时,监狱的某位科级干部曾亲口对我说: “通过监狱所发出的申诉信,能得到回应的只有1%左右,绝对达不到2%。你能有什么办法?他们不作为,你只能通过要求更上级的领导来监督他们。我们监狱毫无办法。”而令人沮丧的是,现实当中写给更上级部门领导的信件,往往原封不动地会被传送到无作为的“他们”手里。而这些人,往往就是当初制造冤狱或认定你有罪的那些人。

可见,没有真正的监督机制,就没有真相。中共这种“自己监督自己”或从上到下“父亲监督儿子”似的所谓“监督”,无异于自欺欺人。再高明的医生也无法自己动手切除自己体内的毒瘤。

中国若不能结束这种“自己监督自己”,实则完全无监督机制的、公权力可以任意妄为的党国体制,建立起真正完善严密的权力制衡下,横向(也包括必要的纵向)监督纠错体系,被冤判、冤杀的就像聂树斌、赵作海、佘祥林和张玉环……这样的冤案,一定会层出不穷。受害者绝大多数,必将是那些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如果现在还没轮到你——纯属侥幸,一定比例的人会成为人祸的受害者,注定是必然之事。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