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陈光诚:据实推演:专制之下无法治

专制之下没有法治,是我所亲身经历,也是我一直在不断强调的。

专制,就是当权者垄断所有权力。无论是过去的皇权王朝,还是近百年来的党国体制或者称作共产专制体制,都是极少数人……甚至是一个人,不仅是他或者他们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还垄断了所有的国家权力和其它资源。不管他们冠以什么时髦好听的名称,其实质就是王朝的变种而已。

在这样的政治体制下,所谓的“法律”只能是枉法者冠冕堂皇的庇护伞。形形色色的所谓“司法判决”过程,共同的特性就是充当当权者统治人民的工具的过程。在这种专制体制下,所有法律无论字面如何书写,其实质都是为当权者服务,都是管控人民的暴力工具。

而现代文明国家的制度设计:民主体制下的法律必须是社会公器,在公平的规则下,为了维护社会公正而运行,形成司法独立于行政的独立司法系统,做事不受行政干扰的法制、法治社会,与专制社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尽管民主法治至今仍不是完美无缺,也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可是对比专制暴政下没有
公正可言还是天差地别,还是目前人类探索出的最不坏的制度。

说到“专制下没有公正可言”,可能有人有不同看法。我想暂且少谈理论,用生活中随时可能发生、谁都可能遇到的事情尝试推演一下:在现实生活中,中国现有成文法律究竟有多大的可操作性来寻求答案。

我们就用高智晟失踪五年没有任何下落的案例,来看看法律是怎样形同虚设,人民根本无法用它来维护自身权利的严酷现实。

高智晟自己就是律师,而且是全国十大杰出律师,不管是论讲道理、用法律还是论口才,毫无疑问都是一流的。可是到2022年8月13号,高智晟律师已经在中共沦陷区人间蒸发五年整了。到哪里去讲道理、用法律?铁一般冷酷的现实是控告无门。

高智晟律师的家人曾经报警:“亲人高智晟失踪,要求寻找”,也多次到公安部门要求给个说法,可是各级公安都不采取任何行动。原因谁都知道:因为他们就是中共对高智晟施行绑架命令的具体执行者。控制国家机器的人就是绑架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怎么办?

按照中共沦陷区的法律规定,高智晟的家人可以起诉公安不作为,要求法院裁定公安必须给一个说法。当然,这是纸上谈兵书呆子的做法了。在此情况下,中共会允许法院为此立案吗?退一万步讲,即使立上案,法院按照中共的命令,先通过走程序给你拖上几年后再移公安:说找了,但是没找到,以不能算是“行政不作为”为由,判你败诉。接着,你只能上诉。启动上诉程序,不管过多久,得到的裁决结果一定是中共不会允许二审法院判高智晟家人胜诉。至于公检法要编造出一堆证明公安采取过行动的证据,那还不是轻车熟路、信手拈来。

案件到此已经是终审,再无法律之路可走了。

别说高智晟律师已经失踪,即便是高律师就在家中,中共就公然命令一群流氓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无论家人和世人也不能用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这样的案例实在太多了:江天勇律师现在还正在河南老家被非法拘禁中;北京的李文足女士、山东济南的孙文广教授……。还有千万国内外网友见证下的,当年我一家在山东临沂东师古被非法拘禁七年的经历,都是如此。了解此事的天下人谁都知道:这种由党委拨款,并指挥雇用流氓对公民进行非法拘禁、法外迫害的,就是中共高层。

对此,民众具体怎么做才能运用现有的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利、制裁中共呢?报警吗?这些流氓就是听命于公安,在这里对你进行非法拘禁的。起诉吗?按照沦陷区的“行政诉讼法”,你只能起诉“长”们,无论是乡长、县长,还是市长、省长……。可是,这样的违法行动就是在中共党委的指使下进行的,政府管不了共产党,而党却可以要求政府必须配合他们的犯罪行动。

可悲的是,按照中共国的法律,中共或者它的各级党组织无法作为被告被起诉。换句话说,在沦陷区法律管不着共产党,而党却要领导法律,这似乎还是理论。

一个现实的问题是:高智晟律师在被非法拘禁中即使写好了起诉状,他都无法离开家,把诉状送到法院。因为这些奉了中共命令的流氓会强行阻止他离开家,更别奢谈法院是否给高智晟律师立案,又会怎样做出判决了。

在沦陷区,对这样的事情,中共的喉舌肯定不会报道;发到网上,也会立刻被审查掉。一般人维权如果到此为止,觉得无计可施、甘愿成为任中共宰割的鱼肉便罢;而一些人天生灵魂比较高贵,绝不屈服于中共的淫威,设法将中共暴政的罪行发到沦陷区的局域网之外,或者接受海外媒体的采访报道。中共就会派公安,用“寻衅滋事”的口袋罪把你装进去,甚至诬陷你是勾结境外敌对势力……。总之,暴政可以把对付高智晟的方法用在任何敢于拒绝被奴役的人身上。

我想,看了我以上的推演,应该不难理解“专制之下是没有法治的”真正含义,以及为什么我这样说的内在逻辑关系了。即便现在的成文法律是有一些看起来写得不错的条款,也会被法中恶法条款或者其它恶法执行者所架空,大量事实一再证明,在现实中根本无法用来保护公民权利。

例如,宪法第35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上述宪法条款说的都十分好听,可是我们屡屡看到,其中哪句中共会遵守?公民能用得上?只一句“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就全变成了一纸空文。

看了我根据事实所做的“专制之下无法治”推演,读者您是不是对于不彻底打破专制体制,而只在中共设定的政治框架下寻求改革,在它的统治工具——包括“法律规定”内寻求公正、维护权利……,彻底死心了呢?!

专制不除,就不会有民主、宪政、法治。没有民主与宪政、法治做保障,限制公权力,保护民权、人民的自由与人权就只能是奢望。

因此,只有结束专制,通过权力制衡把公权力限制在笼子内,使之无法为所欲为,才能避免类似于高智晟身为律师这样人间蒸发五年,却控告无门的事情发生,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每个公民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