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少人而言,香港原来的法治早就近乎不再存在,对人大又要释法几乎无感。不过和歷次释法相比,由黎智英桉聘请外籍律师,被"新香港"政府指为"危害国家安全"、衍生的第六次人大"释法",来龙去脉的荒谬程度,还要高无数倍,很值得后世作为教材:纳粹法学"舒密特主义"的教材。
舒密特是纳粹德国的法学权威,主张法律具有"政治性",认为议会、自由主义宪法在涉及政治"大是大非"例如"革命"与"反革命"面前,只会咬文嚼字、回避核心问题,相信负责任的"法治"必须承担捍卫政权的角色,也就是中共"依法治国"的依据。纳粹德国继承了民选威玛共和国的几乎所有法律,只是加了一些"效忠元首"之类的国安法式条文,再以纳粹党工改变执法、施法规范,本来正常的法律,就转瞬间变成为独裁政权服务。
人大这次释法,正是"三权合作"、"以结果为目标"的典范,以下十大荒谬,永垂史册:
1. 以往释法还算是解释基本法某条条文,这次根本不是有某条条文不清晰,而是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不合心意,所以就要"释法",其实是无中生有的全新立法,体现的完全是输打赢要的精神;
2. 这次说黎智英案不能由外籍律师代表,因为"违反国家安全",因为外籍法官可能承受外国政府压力。假如这成立,其实所有有外国国籍的法官,都可以承受这类压力,是否从此都不能在香港执业?
3. 国安法本来就有涉及国家机密的审判,但律政司曾说黎智英案没有涉及国家机密的元素,又如何解释不能由外籍律师代表当事人?
4. 终审法庭本来已经批准了外籍律师代表黎智英,入境处却扣留了他的工作签证申请,这是明显藐视法庭;就算假定人大释法有某个众所周知的结果,此刻他在香港代表黎智英完全合法,这类行政手段究竟谁人授意?为什么没有人捍卫司法独立和权威?
5. 终审法庭判决前,不只是《文汇报》、《大公报》,还有人大代表、港澳办都发表声明,指导法官如何判决,在旧香港,这是彻头彻尾的妨碍司法公正,为什么律政司没有检控?
6. 当人大负责释法,而同一政权又对黎智英桉明确定性、要他受到最严重制裁,然则法官还有没有判他胜诉的空间?假如黎智英最终被判无罪,是否又要再释法,法官是否一同犯了国安法?这和纳粹法庭的法官、代表律师,又有何分别?
7. 黎智英案涉及"煽动罪",而英国律师比香港律师有更多这方面的桉例参考,现在被告却不能委托最有经验的律师代表,这如何是得到《基本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8. 而这次释法发生前不久,“新香港”政府又通过自行扩权,打倒法庭对免针纸桉的判决,令政府有权根据“紧急法”直接令若干医生的专业判断无效。这些案例加在一起,明显将法庭当作纳粹式橡皮图章,日后还怎会有人愿意打官司?胜了也是败,还会浪费金钱、浪费时间,怎会不尽早认罪?
9. 与此同时,另一宗国安法的理大学生吕世瑜上诉案,法庭裁定国安法的刑期不能减免、求情和行为良好都不能减刑,这明显存在法律条文的灰色地带,却有不闻有人提请人大释法,然则提请的准则在哪里?
10. 香港达官贵人、社会贤达不约而同,强调"香港法治""没有受损"。那么逻辑上,他们能否定义,究竟"香港法治"或"北韩法治"出现了哪些情况,才算是"受损"?一句有权用尽,"我就是法律",自然所有都是"依法","法治"在这样的定义下,又怎可能"受损"?那还浪费时间读法律来做什么?
当国安委成为太上皇
最终这次的第六次释法,变成无中生有制造了又一条"律令",结果还是很有创意的,而且必须从国际关系角度理解,也就是究竟文明社会的联邦主义、自治,和中国的所谓"一国两制"有何分别。
在过去十年,我在大学有一个香港涉外关系课程,花了很多篇幅解释这个差异。根据国际标准,中央、地方关系无论双方权力有多不均等,根据希罗文明、逻辑思维、法治精神,一切都会写得清楚明白。例如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就是这样分权的。
但中国一直强调"一国两制"不是联邦制,没有一条线划在中间,"一国两制"是一个"整全概念","一国"和"两制"不是对立等等,这就是以传统中华文明笼笼统统、大而化之的"大局观",方便掌权者因应"实际情况"搬龙门。
那具体香港作为所谓"高度自治"地方,有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答案很简单:只要中央政府说可以的就可以,说不可以的就不可以。至于中央政府什么时候要作什么判断,自然随心所欲。
这次人大"释法",正是最终在香港确立这样的"依法"精神。问题是怎样演绎?原来是这样的:
一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国家主权的范畴,都属于"一国"。例如发行邮票是香港邮政署职权,但出现"敏感图案"就属于一国;教育制度是香港教育局职权,但令到香港学生"不爱国",就成了"一国"议题。然则谁定义什么是“国家安全”?这次释法就给了答案:香港的“国安委”,也就是中央一条辫下来的地方国安部。它们的权力有多大?也很简单,它们拥有一切定义“国安”的权力,任何看不过眼的东西,只要出一纸声明说是“国安范畴”,就可以凌驾一切现有法律,甚至不得上诉,也不得司法复核。所以这次判决不只赋予国安委否决黎智英聘请外籍律师,更是赋予了国安委日后一切“说了算”的权力,甚至不需要等待法院提出“释法呈请”,已经可以“依法”主动发表“意见”(也就是最终不得逆转的决定)。
以下是释法三点内容:
1. 《港区国安法》第14条指出,香港国安委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其决定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均应尊重并执行香港国安委的决定。
2. 特区法院在审理国安桉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如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而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3.《港区国安法》第47条规定需要认定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问题,应当取得特首发出的证明书。如香港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则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港区国安法》第14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有了这样的“法”,还有什么法律可言?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