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被碾压事件在中国、甚至全世界,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美国的《华盛顿邮报》、《纽约时报》、CNN电视台、还有很多地方电视台,都报道了小悦悦的遭遇。中国的民间媒体和网络,对此更有着铺天盖地的报道与讨论。可以说小悦悦以她稚嫩的躯体、短暂的一生,在中国掀起了一波关于社会风尚、道德水平、以及法律裁夺的辩论。
但是社会各方面对这个悲剧的反应大多集中在对肇事逃逸司机和冷漠路人的愤怒与谴责,还有对中国的执法者倾向于有罪论定、整治好人的批判。而我觉得在小悦悦的事件逐渐尘埃落定之后,大家应该开始更加冷静地审视这个悲剧的整个过程,我们应该看一看在整个事件中,悦悦的父母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可以说小悦悦是被大人们一连串的错误害死的,否则她很可能依然还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从孩子独自一个人走在大小车辆繁忙的街上、到她被第一辆车撞倒、到路人无人出手相助、直到被第二辆车撞后,仍然无人报警,能够出错的环节都错了。但是仔细想一想,如果在这个错误链的第一环、也就是如果小悦悦的父母能够尽到监护的责任,后面的一切就都不会发生了。所以我觉得人们在对悦悦的父母不幸丧女表示同情的同时,也应该谴责他们的疏失。因为严格来说,小悦悦父母的行为属于忽视,而忽视是可以杀人的,它是国际公认的儿童虐待的一个类别。
在以前的节目中,我曾经向听众朋友们介绍过有关儿童忽视的概念。对于儿童忽视,美国国家儿童虐待与忽视数据库是这样定义的:“忽视是一种虐待形式,它指的是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或者是在得到经济及其它的帮助情况下,监护人未能向被监护人提供必需的与年龄相适宜的照料。”很显然,正是由于小悦悦父母没有为她“提供必需的与年龄相适宜的照料”,才致使她卷入后面的一系列事故之中。悦悦出事并不是因为父母一时的大意,而是他们习以为常的疏于照管,以至于孩子出了事以后,父母仍然不知道,要那位好心的妇人去四处寻找孩子的家人。
在中国,法律对于父母亲照顾、保护自己的子女的责任,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是为什么幼儿坠落、溺水、车祸、烫伤这样的事故,会不断地发生。当媒体报道这些事件时,常常会把报道的重点放在好心人的英勇行为和医院的救死护伤上,把负面消息变成正面宣传,而闭口不提造成孩子们出事的根本原因。可以说,中国的媒体有意无意地误导了大众。
其实在国外的媒体上,也经常可以看到类似的报道,但是处理方式就与中国的完全不同。比如就在最近,英国的一家早报报道说,2001年10月底,有一位开车的路人见到一个只穿一件T恤衫的幼儿在大街上行走,就立刻停车报了警。后来负责照看这个孩子的妇女因儿童伤害罪,被起诉,判刑6个月、缓期2年执行,并被管制4个月。
类似这样的报道并没有道德评判、或者舆论谴责,但它可以清楚地告诉大众:对孩子不负责任就是犯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在中国没有关于父母责任的具体的法律和法规,中国父母对孩子的责任基本上是由父母自己来定义的。但是我们知道,从根本上来说,孩子们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对于自己的孩子,父母必须负起照料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却不能随意地处理他们。
小悦悦的悲剧给我们的教训是,有些事情仅仅靠道德的约束和个体的自觉,是不够的。国家应当立法,对父母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不能允许父母以任何理由,来任由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孩子们自生自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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