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查核│美国击落中国间谍气球,违反了“国际惯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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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中国间谍气球(中国称无人飞艇)1月31日飘入美国。2月4日美军以F-22战斗机,在领海上空以飞弹击落这枚间谍气球,打捞碎片送往联邦调查局分析。

中国国防部称美国以“武力袭击我民用无人飞艇,是明显过度反应”。中国外交部也批评美国“滥用武力,严重违反国际法精神和国际惯例”。

亚洲事实查核实验室检视相关国际民航公约及采访专家后发现,航空器一旦失控进入他国领空,第一时间通报受影响国或自行处置,乃是国际上及行业间的惯常做法,但中国是在美国查询后才被动证实。而美国在本国领空射击入侵的气球,属于行使主权的行动,不违反任何国际法。

深度分析

一、航空器进入其它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第8条规定,任何无人驾驶而能飞行的航空器(aircraft),未经特许并遵照此项特许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

一名不愿具名的台湾民航官员告诉亚洲事实核查实验室,这艘被击落的飞艇(airship)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定义下的航空器,根据前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及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发布的" 飞航情报指南(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Publication,AIP)",进入或飞越美国领空的航空器在飞行前,须得到授权(preflight authorization)后才能在美国境内航行。施放探空气球时,亦应依国际民航组织第二号附约规定通报飞航管制单位,以维护该地区空中航行安全。

前述官员表示,依照相关规定,如果一个国家所属的航空器基于商业或科学研究等需要,航线通过其他国家领空或飞航情报区,需要事先申请核准。延伸这样的精神,中国这部“民用无人飞艇”即便是失控偏离预定航线,也应主动通知可能被影响的国家,这是国际上及民航专业里普遍认可的惯常做法。

事实上,翻查中国政府订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也有类似规定。

回顾历史,1998年8月一枚来自加拿大的气象气球,正在执行加拿大上空的臭氧浓度侦测,不慎飞越大西洋进入英国领空。最后坠落北极海。

当时该气象气球的执行单位萨斯卡通科学仪器公司(Scientific Instrumentation Ltd. of Saskatoon)出面说明失控原因为终端及备份系统失灵,同时加拿大航管公司(Nav Canada)针对周边空域交通进行疏通,两架加拿大空军CF-18战机更击发一千多枚子弹,企图击落该气象气球——从异常状况说明、空中交通排除、击落行动,皆是由事发国家加拿大所主导。

二、中国是否主动发布、通报了“无人飞艇”失控?

亚洲事实查核实验室查核了事发至今美国国防部和中国外交部的记者会纪录和相关回应:美国国防部新闻秘书Patrick S. Ryder于2月2日 记者会回应记者提问时,曾表示"美国政府已经发现并正在追踪一个高空侦察气球"。会中路透记者提问美国政府是否有直接告知中国官员,Ryder表示已经透过多种管道向中国紧急通报。

美国国防部2月4日的新闻 记者会也明确揭露了侦察气球的追踪路径:1月28日进入阿拉斯加联合作战区,进入阿留申群岛以北的美国防空识别区,然后于 1 月 30 日进入加拿大领空,并于1月31日再进入爱达荷州北部的美国领空。

在中国方面,2月6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 被问到:外交部是何时了解到气球的有关情况,是美方宣布发现前还是发现后?毛宁回答:"中国是负责任国家。美方向中方通报之后,我们立即核查并且第一时间向美方作出了反馈,明确要求美方以冷静、专业、克制的方式妥善处理。"

交叉比对后,亚洲事实查核实验室确定美国1月28日主动侦测到并持续追踪,并紧急通知中国。中国也承认是接到美国通报后才提供讯息。

三、美国将侵入领空的“无人飞艇”击落,违反了“国际惯例”吗?

中国国防部发言人谭克非回应本案时称:"美方以动用武力袭击我民用无人飞艇,是明显过度反应"。中国外交部副部长谢锋向美国驻华使馆提出交涉时也强调民用飞艇入侵美国领空是不可抗力的偶发事件,"美方置若罔闻,执意对即将离开美领空的民用飞艇滥用武力,严重违反国际法精神和国际惯例"。 对美国军方以战机发射飞弹击落中国的"无人飞艇",是不是违反了国际惯例?亚洲事实查核实验室根据 台湾国防安全研究院研究,国际法目前针对"领空"上限界线没有有明确定义,目前最普遍的定义及为领土垂直向上延伸100公里,一般认定为大气层和外太空分界的"卡门线"(Kármán line)。这枚中国"无人飞艇"飞越美国蒙大拿州时,高度为1.8万公尺,因而明确处于美国领空。

纽约霍夫斯特拉大学(Hofstra University)法学教授古举伦(Julian Ku)以电邮回复亚洲事实查核实验室访问时表示,关于如何处置无人驾驶的飞行器,国际上并没有太多的惯例可遵循,只要不涉及生命损失,各国通常可随意击落任何侵犯其领空的无人飞行器。

古举伦举例,2011年伊朗在其领土击落了一架美国无人机,当时美国并没有声称此击落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或是国际惯例。

至于中方指美国“滥用武力”,古举伦认为各种的武力使用都须符合比例原则,因此如果气球上有人,射击行为有可能被认为与气球构成的威胁不成比例,但此次气球上并没有人,且美国有理由怀疑气球被用于从事间谍活动,“在美国领空击落气球并不违反任何国际法”。

台湾国防安全研究助理研究员杜贞仪则认为,此次中国气球入侵美国领空是事实,飞越领空事态可大可小,美方出于担心误判情势,为展现军方在领海内有明确应对所以做此决定,中方所称国际惯例相较之下较为模糊,况且击落民航气球在国际上早有先例。

结论:

根据国际民航公约,世界各国对于领空及飞航情报区拥管辖权,其它国家的航空器,无论目的为何,计划通过需要事先申请,如果误入则主动发布讯息并且通知受影响国家。但在这起中国“无人飞艇”进入美国领空的案例中,中国政府并没有依照国际惯例或者行业惯常做法行事。

至于中国指控美国以武力射击无人飞艇违反国际惯例,或者超过比例原则。由于本案一来发生在美国领空,美国有行使主权的权利。其次,法律专家认为由于被击落的是无人飞行器,国际上少有案例,因此也称不上“违反国际惯例”或“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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