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误导
一分钟完读:
四月中,美国司法部以从事“跨国骚扰”为由,起诉44名嫌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的警察、官员及两位在美国公司工作的华人。中国政府随后批评美国的行动是“跨国镇压”,以“基于捏造的指控,对中国公民行使长臂管辖权”。
亚洲事实查核实验室详阅起诉文件后发现“捏造指控”的说法具有误导性。美国司法部门公布了大量证据支持其指控。
中国官员的言论也混淆了“长臂管辖权”与“境外管辖”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中国对美国将其法律适用至境外的指责,虽然在某些方面是合理的,但却忽略了中国自己最近所颁布与适用的法律中,同样有境外适用的规定,其借此扩张的权力,同样令人不安。
深度分析:
4月17日,美国官员在 两起刑事案件中,总计对44名中国公民提起刑事追诉。其中一起案件控告34名中国警察;另一起案件的10名被告中,有6名中国警察,2名网信办官员和2位民间公司职员。美国司法部指控他们骚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批评态度的美国居民。
中国驻美大使馆发言人刘鹏宇随即对路透社 表示,"美国方面根据捏造的罪名行使长臂管辖权(长臂管辖)。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在4月21日的记者会上 指出,"美方有关指控完全是政治操弄,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刘鹏宇和汪文斌的声明,呼应了今年早前中国外交部批评美国 "恣意行使司法权"。
对于骚扰的指控,美国官方是否提出了证据?
是的。美国对于骚扰的指控,确实提出了证据。 第一案起诉书共89页,其中在第86至160段描述了中国公安部34名官员如何骚扰14名美国居民。 第二案82页的起诉书中, 第24至176段的针对其他10名中国官员的骚扰行为,提出了详细纪录文件。对于所指控的线上骚扰行为,这两份起诉书提出了图片、引文、以及中国公安部团队成员内部通讯的摘录。
例如起诉书引用了一条推文,它来自一个社交媒体账户,设立这个帐户的目的是骚扰一位受害者,内容是:"我想请所有网民不要被谣言、流言和强奸犯、瘟疫鬼(编按:指这位受害者)控制的媒体所利用!"
2020年5月31日,涉嫌骚扰者在纪念1989年天安门广场抗议活动的视频会议上发表的另一条评论是:"所有民运人士家属的母亲去死吧!"!你难道没有一点想法,你当时在天安门杀了多少士兵,抢了多少枪,烧了多少坦克?"
起诉书提到,一名嫌疑人删除了15名美国居民的Zoom账户,原因是怀疑这15人和居住在美国的一名中共批评者有关。
本案是否属于行使“长臂管辖权“的案件?
刘鹏宇批评美国行使“长臂管辖权”。但亚洲事实查核中心发现,美国本案件中行使的不是“长臂管辖权“。国际法专家、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的威廉·道奇(William S. Dodge)教授向亚洲事实查核实验室表示,所谓的“长臂管辖权”(长臂管辖)并不是国际法上的概念。实际上,此处所讨论的议题是美国法律制度中行使的刑事管辖权的界限。
事实上,同样在四月下旬, 美国联邦检察官也宣布逮捕了两名卢姓与陈姓的在美华人,他们被控在纽约设立"境外警察局。"美国纽约东区检察官办公室战略运营与传媒官员(Strategic Operations & Communications Officer)丹妮尔·哈斯(Danielle Hass)对亚洲事实查核实验室解释本案时说:"在联邦法院管辖区域犯罪之人,美国法院皆得行使管辖权;嫌犯的国籍为何,在所不问。"
她强调:“无论是本案的卢姓与陈姓被告,或周一所公布的起诉书中之任一被告(按:指前述的44人),都有权行使管辖权,因为他们被控的行为地都在纽约东区。 ”
台湾制宪基金会董事,国际法专家宋承恩对亚洲事实查核实验室表示:依上述美国官员所指出,本案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之依据,属于刑事管辖权的“属地主义”,意即犯行如果发生在法院管辖区内,法院即可行使刑事管辖权。实务上,这是属于一国刑事管辖权的界限问题。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上都有相同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究竟什么是“长臂管辖”?
宋承恩说,“长臂管辖”与上述的“属地主义”不同。 “长臂管辖”一词,如同道奇教授受访指出,是美国在州与州之间对个人管辖的界定规则。倘若A州立法规定该州有权管到身处B州的人民,则法律上要问:A州如此立法的依据何在?是否B州的人民与A州有怎样的联系?
扩展到国际法上,若是A国立法,授权自己管到B国人民或实体(例如公司)之行为,法律上同样要问:A国如此立法的依据何在?中国的讨论中,同样称此为“长臂管辖”,但宋承恩指出,为避免与美国法上的概念混淆,应称之为“境外管辖”(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主张“境外管辖权”的例子,例如1980年代美国为防堵苏联取得军事上的机敏科技,立法禁止位于任何地点的任何人,向苏联输出该等科技。或在著名的“孟晚舟案”中所依据的立法,基于美国对伊朗的制裁,禁止任何个人或公司与伊朗的实体进行机敏物件的交易等。
宋承恩指出,不论称之为“长臂管辖”或“境外管辖”,上述立法例指向主张此种管辖权者,其管辖权之界限,与刑事管辖权的界限,属于不同事物范畴的管辖主张。
中国官员在批评"长臂管辖权"时,真正要批评的是什么?
中国真正反对的,是美国在境外行使刑事管辖权。
新加坡国际法专家Zhengxin Huo 和 Man Yip在 《中国法律的境外适用:神话、现实和未来》一文中,指出:"中国政府所强烈谴责的美国长臂管辖权实践,特别指的是美国单方面将其国内法律用于境外,对外国实体和公民实施制裁,而这种行为在国际法中没有合理的基础或理据。"
不可讳言,美国确实不乏基于自身利益,将其法律适用于境外的例子。最近的包括将嫌犯拘禁于关塔那摩湾以逃避司法控制,或以非法揭露美国机密的罪名起诉维基解密创始人朱利安·阿桑奇。然而,美国制度上仍存在制衡机制,以确保当局不会对任何境外人士恣意起诉。
道奇教授指出:“只有在所指控的罪行符合刑法上的明文规定的情形下,美国当局才提起追诉。同时,法院对于法律的域外适用,会施以较严格的审查把关,这意味着除非法规明确表明它在境外也适用,法院通常仅将法规限制在国内适用。法院还适用一项假定,即国会不打算违反国际法,因此法院在解释法律(包括刑法规定)时,会实践’符合国际法解释’,而不将法规解释为以违反国际法的方式,在域外适用。”
但中国法律中,是否同样存在境外适用的情形?
同样也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结论:
关于美国对中国公安部门官员提出的指控“没有依据”的说法是具有误导性的。 AFCL认为美国司法部门的确向法院提交了相当的证据以支持其起诉,并非全无证据。
AFCL还发现,中国外交官批评美国起诉中国公民的案件是“长臂管辖权”,这是误用法律概念。中国当局实际上评论的是美国对外国公民或实体行使刑事管辖权。但中国自己的法律里,同样有适用境外的规定。其借此扩张的权力,同样令人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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