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民主人士本周发起联名上书,促请全国人大停止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反新闻自由的条款。发起人表示希望借此带动公众、尤其是传媒人站出来维护公民权利。以下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于六月下旬交由人大首次审议,其中关于管理新闻报道的条例,在海内外引起很大争议。大陆民主人士吕耿松、王东海等人,星期一发表了致全国人大公开信。敦请停止审议草案中的反新闻自由条款。
发起人之一吕耿松星期一接受本台访问时说:“我们认为这草案醉翁之意不在酒,结对突发事件的应草案,加强钳制新闻媒体自由。我们希望这封公开信能在中国媒体中产生影响,中国媒体现在不敢主动反击,我们给他们带了个头,希望他们能够起来反击。 ”
联名上书者之一杭州民主人士陈树庆指该类条款违宪:“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要经过执政党某个部门的批准,那还叫权利么? ”
该法律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突发事件)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5条还规定,“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但是,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
虽然有所议论,但大陆的新闻工作者们至今没有采取上书等集体抗争行动。有传媒工作者表示,对草案采取观望态度,而且相比当局一向以行政命令处罚传媒,具体的法律条文起码提供了辩驳的机会。曾任职南方周末、新京报记者,现为网路传媒工作者的陈峰星期一接受本台访问时说:“首先我觉得现在的条文来看,什么是突发事件不适当的报道,还没有界定,我想人大常委会应该会有更明确的。。因为我看见有报道说一些人大委员已经有了一些疑义,我想正式出台的一些草案会比这个更严谨。另外中国之前对类似的时间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我觉得有法律总比没有法律强,不管规定的条文我们是否满意,至少法律是能拿在公开场合、严谨层面上进行推敲的,总比个人意志强。 ”
北京资深传媒人高渝不认同这种看法,她认为以官方一向对新闻工作的定位,以及近年来严控媒体的种种措施可以预见,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中国新闻自由的影响绝不乐观:“人民白纸黑字写的权利都给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剥夺了。你像北京市那个游行示威条例,不就剥夺了人民游行示威,结社自由等权力么?这突发事件的草案,又明目张胆的。。。本身什么叫做新闻,就是当时发生的事情,还有比这突发事件更大的新闻么?新闻工作者不是每天要报到你们领导人的行踪,把你们说的话重复写在报纸上。明白无误的叫你当喉舌,这就是他们给新闻工作者定的职能。”
一些大陆学者及媒体报道也从法理及事实上对该草案中涉及新闻报道的条文表示质疑。大陆新一期《财经》杂志引述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指出,按照新闻的定义,所有的新闻都属于突发性事件。若突发性事件的发布都要经过政府管理,那么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和公民的知情权就得不到保障了。
同一篇报道还引用《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清华大学教授于安说对出现这样的条款表示吃惊,因为专家讨论的时候是没有这一条的。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丁小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