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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发出通知,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等。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就此所作的采访报道。
中新社的报道说,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呼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3月3日前以上网、邮寄或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提出意见。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还进一步规定,保安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美国纽约的律师叶宁先生对国务院的保安管理条例草案予以积极的评价:
“这种措施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事关人权,人类尊严、自由和少数企业家的财产谁重谁轻这些问题,从法则学的层面上是很清楚的。当然,由于中国长期的极权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宣传的熏陶,中国如果不用法律对保安的问题进行严格规范限制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在中国这种特有的政治文化土壤上发展起来、蔓延开来,那是不得了的问题。那么,公民的人身权利就根本得不到保障。但是实际上,中国侵犯人权、践踏人权的事情并不仅仅出现在保安身上,纳入国家编制的公安人员往往在老百姓眼里就是流氓地痞。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恐怕得双管齐下。”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的声明承认,中国保安服务活动中存在一些需要加以规范的问题:一是,大量非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安组织及其保安人员未能纳入公安机关的管理;二是,保安员利用工作之便违法犯罪情况;三是,保安员缺乏培训,因服务不规范引发矛盾,甚至形成诉讼或者酿成刑事案件;四是,保安员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牺牲、负伤后都得不到应有的待遇。中国时事评论人士方觉表示,这是一个积极的进展,但中国法制还需要更多的改革:
“这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还是远远不够的。积极意义是由中央政府发布一个管理条例来约束广泛存在的保安人员的违法行为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因为这方面的情况在前几年已经非常突出了,出现了多次保安人员殴打、甚至把人打死的事件。但是,是不是仅仅靠中央政府的一份文件,靠一个政府条例就可以真正解决保安人员的问题,那还不是那么简单。保安人员违法乱纪、侵犯人权,反映了中国社会人权状况的黯淡和法治的灰暗。要解决中国的整个法制背景的黯淡和整个人权状况的黯淡这样的大问题,才可能解决保安人员违法乱纪相对的比较小的问题。
路透社星期二的报道说,中国的地方政府经常雇用保安人员来执行强迫拆迁、维护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或压制民众抗议和骚乱事件。然而,训练不足的保安人员有时候恰恰是引发民众抗议和骚乱的因素,例如去年发生在郑州的上百名大学生与保安人员冲突的事件,就是由于街道视察人员以无证摆摊为名殴打一位女学生引起。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