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中国的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一旦通过,新闻媒体自行发布消息将被罚款五到十万元。这一消息引起海内外的关注。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燕明的报导。

MEDIA-RIGHTS-200.jpg
北京一位报贩销售报纸 2006年6月26日法新社照片

新华社星期天报导,十届全国人大首次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据称,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虚假情节的,将受到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谓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近年来,中国的新闻媒体不断报导这一类新闻,比如:重庆开县井喷、松花江水体污染、广东梅州一百多人死亡的大兴矿难,并且集内容之大成制作成网站方便查阅。不过,大陆网络作家昝爱宗认为,中国还谈不上有新闻自由,他举例说,现行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名存实亡:(录音)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还提到新闻媒体发表虚假新闻的也要罚款。昝爱宗再结合新闻发言人制度,批评政府首先不尊重事实,带头掩盖真相:(录音)

对于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这项草案,本台星期一晚上向一些中国新闻工作者了解他们的看法:(录音)

昝爱宗是一名网络作家,也是一名记者,他说:(录音)

中国大陆发生突发事件,受惠于“一国两制”的香港记者往往能最先深入到现场报导,向全球关心中国事务的人士提供大量信息。对于全国人大审议这一草案,香港记者协会星期一下午迅速表态强烈抗议,认为突发事件是新闻采访重要一环,也需争分夺秒。如果采访要经过申请及批准,会引起技术上的困难,并且申请往往变成政府新闻审查的手段。香港记者协会要求取消有关立法。总部设在巴黎的“记者无国界”也呼吁不要通过立法。该组织认为,政府在对抗传染病、突发事件、自然灾害过程中,把新闻媒体视为敌人,草案一旦通过,新闻媒体将陷入二零零三年“非典”盛行时的被审查和自我审查的困局。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燕明的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