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周玉忠,于2007年元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邮寄了一封快递信函,要求对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因为该《解释》在实施中造成了“城里人比农村人命金贵、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的采访报道。
广东羊城网星期二报道,广州律师周玉忠解释说,他之所以选择元旦来邮寄信函,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这天开始实施。而他申请常委会对司法解释实行监督是依据《监督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周玉忠在信函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据此,在《解释》的实施中,出现了许多在同一事故中“城里人比农村人命金贵、同命不同价”的情况。
周玉忠表示,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人与人的不平等,并且这种规定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应立即予以修改或废止。周玉忠律师早在这条规定尚在征求社会意见的阶段就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有关方面提出了异议。
周玉忠律师根据广东省一般地区为例算了一笔账,按照依《解释》,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为近14770元/年×20年,等于295399元;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却仅为4691元/年×20年,等于93810元。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赔偿金标准为农村居民的3.15倍。《解释》规定的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面积缩水。美国纽约市律师和法学专家叶宁先生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
“他认为这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其实出台的这种歧视性的法律规定的根子正好就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一条的规定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歧视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条关于中国政体的规定一开头就把公民分成了三六九等,有‘领导阶级’这样一种公民,有打基础的公民。那么现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产生的歧视性规定正是这样一种大的极权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的法律大环境的一种产物。”
周玉忠还指出,《解释》还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极大混乱,以广东省为例,关于赔偿的标准就有四个之多,深圳的赔偿额是广州等一般地区的两倍,而汕头却比广东一般地区的标准还低。
周玉忠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以户籍作为公民遭受人身损害时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属于“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超越了司法解释的制定权限。就此叶宁认为:
“这就会引起两个法律来源的冲突问题,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性解释,如果人大常委会对这个司法性解释进行否决或者进行某种修正、调整,这样一种解释就是一种立法性的解释或者立法性行为。尽管都在中国共产党的一统天下、一元化的领导下,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了自己的即得利益进行某种交锋,这都将对进一步促进司法独立和立法机构的独立产生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
周玉忠表示,《监督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监督法》给了公民参与人大监督的机会,作为公民,他有责任参与其中。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