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呈请败诉 陈浩天谴责法院延伸释法

被认为是港独人士的香港民族党陈浩天被取消立法会参选资格后,向法院提出选举呈请被驳回,引起民主派人士的忧虑,担心以后会出现更多政治干预选举的问题。陈浩天则认为,法院的判决等于把基本法相关释法从宣誓延伸至参选,正考虑上诉至终审法院。有权威法律学者指出,当局处理陈浩天的手法与对待“香港众志”成员周庭有明显分别,反映周庭被取消参选资格属于政治决定。

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前年报名参选立法会直选,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认为他和香港民族党主张香港独立与基本法相违背,即使陈浩天在提名表格中签署声明拥护基本法,但选举主任相信他实际上并不拥护,也没有意图拥护基本法。

其后陈浩天提出选举呈请,高等法院周二(2月13日)裁定他败诉,维持前年立法会新界西的选举结果。判词指基本法第104条对公职人员宣誓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就职,也包括参选资格。

陈浩天周三对自由亚洲电台记者表示,他对法院的判决感到遗憾,正考虑上诉至终审法院。

陈浩天:本来基本法104条是应用到已经当选的准立法会议员,在宣誓时正式受104条规范,但是参选人是不受104条规范的,经过104条释法后,政府跟法院也延伸到参选人身上,参选人必须要真诚的拥护基本法,变相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小。你不能假设一个人会犯罪,这不是普通法“无罪假定“的精神。我的主张是香港独立,我要废除基本法。我们去参选立法会是要改变现有的制度和法律。我觉得,我要废除基本法,我是修改基本法,不代表我是不拥护基本法。

法官又认为,选举主任有法定权力审视提名表格外的资料,协助他决定报名的人是否符合参选资格。

陈浩天却质疑,选举主任应否有权审查参选人的思想和政治立场。

陈浩天:某选举主任觉得香港独立是不真诚拥护基本法,另一个又可以说只要你是本土派就不能参选。全部权利都放在一个行政的公务员身上,这不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高等法院法官的判词指出,选举主任有权决定参选人是否符合参选资格,但同时强调需要掌握明确证据,并让参选人有辩解机会。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认为,判词反映政府上月取消“香港众志”常委周庭参选立法会补选资格时没有根据法律行事。

张达明: 当局撤销陈浩天参选的做法跟处理周庭的做法截然不同,反映政府取消周庭参选资格不是按照法律行事,属于政治决定。选举主任裁定陈浩天提名无效的法理依据牵强,我担心会开了坏的先例,让选举主任担任比较主观和政治审查角色。

特约记者:高锋/责编:石山/嘉远 网编: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