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裁定梁国雄不用承担诉讼费用

香港终审法院星期三裁定,立法会议员梁国雄等三人,违反公安条例的上诉,不用承担诉讼费用。港府因此要向三人支付三万多港元的诉讼费。 以下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导:

香港终审法院五名法官星期一一致裁定,立法会议员梁国雄等三人,在2002年被律政司控告,违反公安条例的上诉,不用承担诉讼费用。香港警方在2002年首次引用《公安条例》中「举行及协助举行未经批准集会」罪名,控告「长毛」梁国雄、冯家强及卢伟明,法院后来裁定他们罪成及判处守行为,三人不服定罪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在今年七月驳回梁等三人的上诉,但明确指出现行《公安条例》赋予警方用来限制和平集会的理由不清晰,法官同时在判词中提到,警权过大。事隔两个多月之后,法院认为,三人提出上诉,是基于公众利益,所以诉讼费用应由政府支付。港府因此要向三人支付,三万多港元的诉讼费。

梁国雄对此向本台表示,“终院的判决再一次肯定我们上诉的理据。”

香港法例二四五章《公安条例》,举行公众游行,如果超过三十人,且又使用马路,须在游行对上一个星期那天的上午十一时前,以书面方式向警务处处长作出「通知」。警务处处长若回应以「不反对公众游行通知」,发函者方可进行游行。学联前副秘书长卢伟明说,他们在游行前已书面「通知」警方,却没有获得警方发的“不反对通知书”,他们决定照计划游行。律政司考虑3个月后,警方重案组拘捕梁国雄及两名前学联成员,控以举行非法集会。该3名被告在02年11月被裁判法院宣判罪名成立;当时的裁判官已经质疑,控罪本身带政治性质。

卢伟明对本台说:“回归之后,有很多申请的游行,但只有两宗遭受拘补。”

香港资深大律师兼立法会议员余若薇曾在明报专栏上表示,回归以来,香港游行集会多不胜数,其中有不少人士或团体,都没有依照法例规定给予警方7天通知,律政司一直没有起诉,只是警告了事。记忆最深刻,是2000年一批大学生反对分科收费,律政司考虑起诉,民主党司徒华等人挑战律政司长是否「欺负小朋友」,要告就一并起诉他们。结果律政司没有做出检控。

余若薇认为,特首曾荫权既然锐意要为政府施政建立新气象,应该要求律政司及保安局立即检讨《公安条例》,及主动向立法会提出修订建议,尽快处理违宪的条例。 保安局早前已表示,会根据《公安条例》在年底世贸部长级会议进行期间,将会展一带纳入禁区,而事先会交由立法会批核。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