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RCEP存在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去年十一月有十五个亚太地区的国家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专家认为,这个协定面临的一个挑战就是如何与其它现存的贸易协定兼容,并完善投资者与国家的争端解决机制。

来自亚太地区的经贸、法律学者和专家1月21日在非营利组织美国国际法学协会(ASIL)的网络研讨会上表示,争端解决机制的尚未完善仍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面临的一大挑战。 有分析指出,中国作为经济体量最大的RCEP缔约国,积极推动多方谈判。在RCEP框架下,市场自由化及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取消,有助于亚太地区细化产业分工,继而有利于中国产业链延伸。同时,其它缔约国消化中国出口商品,一定程度上缓解美中贸易摩擦。而RCEP目前暴露出的问题,不仅是其它缔约国,更是中国在接下来的谈判中亟待解决的优先事项。

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亟待谈判

韩国首尔国立大学国际法教授李在民特别指出,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虽然第十章明确定义了投资和投资人以及实质性投资条款等,为国家间争端的解决提供了适用方案,但并未落实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涉及投资的第十章很大程度上延续了现有的国际投资协定,但和其他国际投资协定的条款相比,这一章内容很少、过于简洁。最重要、最具有争议的问题是投资仲裁。我认为最不可缺少的是在国际间的谈判中改革现行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第十章只适用于解决国家间的投资争端。”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ISDS)以国际公法为依据,为投资者对国家提起歧视性诉讼提供了平台。尽管许多双边贸易协定都适用该机制,但世贸组织并未将其纳入规则之内。此外,美国和欧盟一致反对这一投资者对国家提起诉讼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李在民说,在未来两年内,RCEP成员国将就这一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谈判,但预期在5到6年后才能看到成果。

越南外交学院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崔海颜(Trinh Hai Yen)在会上同样认为,根据该协定涉及投资的第十章,受协定限制的投资者拥有的只是实质性的投资保护,但该协定尚未明确如何解决争端的执行机制:“在RCEP生效后有两种情况会发生,一是在计划到期后,缔约国对于该争端解决方案没有达成共识,导致投资者仍遵从与RCEP共存的其他双边贸易协定的投资条款。二是缔约国无法就争端解决机制达成一致,这种情况仍然涉及其他贸易协定相关投资条款的执行。”

崔海颜说,该协定针对柬埔寨、越南、老挝和缅甸等低收入国家设立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她认为,给予该四国特殊待遇,使其可以继续沿用其他贸易协定的条款,会大大削弱对来自其它缔约国的投资者的吸引力。

中国加入RCEP剑指CPTPP(自由亚洲电台制图)
中国加入RCEP剑指CPTPP(自由亚洲电台制图)

印度在亚太地区影响力不容小觑

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贸易、投资和创新司司长米基奇(Mia Mikic)认为,虽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在劳工、环境等方面的标准不及其他国际贸易协定,但不可否认该协定对亚太地区一体化有极大促进作用。同时,该协定的缔结对促进区域经济、乃至全球经济有巨大潜力。

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首席贸易专员谢莉(Mary Elizabeth Chelliah)在会上指出,相比此前东盟(ASEAN)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保护知识产权和增加电子商务便利化等方面作出具体界定,能极大程度刺激该地区新兴经济及转型经济的发展。

谢莉说,该协定仍为印度保留了谈判空间。印度作为亚太地区的大国之一,重新加入RCEP不仅符合其他缔约国的期望,也有助于刺激印度经济增长。2019年7月,经过多轮谈判,印度政府宣布不加入这一协定。然而,据印度媒体《经济时报》此前报道,在RCEP缔约后,印方至今仍未有重新加入的意愿。

记者:一冰 责编:申铧 网编: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