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流亡激进异议人士彭明日前被湖北省武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及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49岁的彭明于五年前被迫出走,沦为联合国无国籍政治难民,之后定居美国加州。他曾任“中国联邦发展基金会”董事长以及“中国联邦党”主席等职务。去年五月彭明在缅甸境内遭绑架后,被遣返回中国。彭明在羁押期间撰写了自我辩护书,以亲身经历,历数了中国司法制度上的种种弊端。本台获得同意广播彭明自辩书中的部分内容。以下是由嘉远朗读的彭明自辩书中的部分内容。
2004年5月22日,我持美国政府颁发的“难民旅行证”,经泰国合法进入缅甸,被早已埋伏的中共特工和缅共武装“人民军”非法绑架。
2004年5月28日,中国政府谎称本人是中国公民并在中国犯有经济罪,骗取缅甸政府将本人引渡回中国云南。当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以持有假货币将我实行“监视居住” 达19日之久,居住地为武警云南省边防总队招待所,终日戴着手铐。
2004年6月16日,本人被移交给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并被关押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始终是一人单独关押。6月17日,武汉市公安局以绑架罪宣布对本人实行刑事拘留。7月23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绑架罪宣布对我实行逮捕。
2005年2月23日,公安局向检方提起公诉。
2005年9月9日,负责审理本案的安法官将起诉书交给本人,同时告知本人可以请辩护人,但在请辩护人的问题上,我与法院发生分歧。
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决定聘请两个辩护人:一个是美国政府或联合国难民署,因为我的法律身份是联合国无国籍政治难民,美国和难民署是我的共同监护人。另一个辩护人是我的大女儿。
安法官同意我大女儿作我的辩护人,但不同意美国和难民署作我对辩护人,其理由是中国的法律不承认美国和难民署是我的监护人。根据《刑诉法》第32条第二款,我提出请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辩护人,也遭无理拒绝。
同时,安法官建议我最好找一名中国律师辩护。我不同意。我明确地告诉他,中国的司法制度不健全,在我这类案件的审理上,律师几乎不能起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纯属摆设,一切都由中央决定,不仅律师是摆设,就是你们法院也是个摆设,审判只是走过场。
公安局国保处法制科的周科长告诉我,上面不同意我请美国的某律师,只同意我哥哥为我请的一个叫陈尚格的湖北律师作我的代理人。陈律师经湖北省司法厅审查后,认为政治上合格,才被允许与我见面。陈律师是精明能干的,也是尽职的,但他不熟悉涉外事务,也不能出国取证,也不能与美国驻华使馆,缅甸驻华使馆,联合国驻华代表处接洽。更重要的是,他不能应我的要求,及时会见我。
在7月21日至9月9日近一个半月的法院审理期间,法院一次都不让律师会见。至于律师查阅案卷,从来就没有允许过。公安局的人解释说,这叫特事特办,不能什么都按法律办,这也叫中国特色。
安法官还告诉我,虽然我的大女儿可以作我的辩护人,但如果因签证等原因不能赶上开庭,责任自负,另外她不能与我会见。荒唐透顶,她不与我会见,怎么辩护?我的大女儿最终还是没来中国作我的辩护人。
关于我的身份,公安局给检方的起诉意见书中写得很清楚,我的居住地是美国加州。但检方的起诉书中却故意删去了这一段。我随身携带的有关证件,如加州的居民身份证,驾照,难民旅行证,均表明我现在的居住地是美国。
我的国籍问题是本案的前提和关键所在。2000年我辗转来到泰国。联合国难民署官员在确定我的身份时,要求我出示中国护照。我告知他们护照已于1998年被中国政府永久没收。据此,难民署认定我为无国籍政治难民。
关于我被引渡到中国,请问检方,我是如何落到你们手中的,又是如何进入中国的?起诉书中故意回避了这个问题。
以上是本台记者嘉远朗读的彭明自我辩护书中的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