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破产”谈破产法颁布二十周年

在北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第一部破产法二十周年之际,本台记者采访了当年这一法案的积极推动者,外号“曹破产”的曹思源。他回顾了这一法案产生的过程以及此后的发展和它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以下是自由亚洲电台林迪的报道。

记者:目前正在实施的破产法是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而您的外号就是”曹破产”,是当年的积极推动者,您回头看当年的努力,破产法的通过,意义何在?

曹:最大的意义就是推动了中国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一边倒,学苏联,实施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下没有破产法。谁亏损了,财政拿钱补贴,钱就朝阴沟里扔,这是无底洞。而破产法可使亏损到此为止。这虽是不愉快的事,但是可以使它了断。

记者:您看破产法二十年来实施中哪些方面碰到新问题,需有修正?

曹:主要有两点需要修改和完善。一,现行法在国务院提交的方案(当时我是国务院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中,是要适用于所有企业,这个思路是对的。当到了全国人大,有人想不通,两次会议都通不过。第三次通过,但有个条件,即变为只适用于国营企业。而现在要修改的,就是弥补这一不足,回到原点。

二,是实践中发现两点不完善。首先,现行法中,破产清算组是由行政,而非市场方式组成,新法规定有一个社会中介机构即破产管理人担任清算工作;其次,我们原方案提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是破产的原因,但人大又加上”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才可破产。三个条件就乱了。现在基本上回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要破产”这条。

记者:二十年来实践,出现了许多新现象,如干部,官员假借或乘着破产,攫取私利,劳工阶层认为失去应有权利,您如何看?

曹:到现在为止弊端有两方面。一,破产清算组,拍卖行的选定,法院有指定权,这就有寻租的可能。这次修改,涉及这点,但并非重点。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企业领导人把国家或企业财产放进自己口袋,到现在为止,还没发现严重的,引人注目的事件。

记者:但在企业转制中购买一方会以各种方法压价,以至让它要破产,以便以最低成本收购。

曹:据我所知,这些问题是在企业并购或改制而不是破产的过程中出现,他不会去收购已经破产的企业。另外,即使是在企业并购或改制出现的问题,也要个案分析。并购或改制,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由之路。对此有两方面的阻碍:有些人想不通,对改制有抵触情绪的,会引发牢骚及片面性增加,认为贱卖了国家财产;另方面的阻碍,确有些贪官作了违法的事,那就要以刑法“伺候”,不能归结于改制本身的问题。

记者:在改制过程中,怎样避免弊端?

曹:应在企业改制,并购和拍卖过程强调公开化,充分竞争。二十年前通过的破产法要适应新的形势,今后重点要改革法院管辖制度,法院要经费独立;其次要做法律普及的工作。

我要补充说,20年的破产法立法实践,带来的不仅仅是直接的效应,它间接效应是多方面的:第一,破产法是第一部由公民个人通过人大代表提出立法创议而最终获得成功的法律。它标志着现代中国公民参政议政、主动干预国家立法的开端。

第二,破产法是中国大陆第一部在条文审议期间就引发了公开意见分歧,并经过三次人大常委会激烈的“议会辩论”才最后通过的法律。中国议会破天荒出现“议会辩论”。

第三,由于破产法,中国新闻媒体首次由被动呼应改为主动干预立法。于是破产法成为中国第一部在颁布之前就受到新闻媒介广泛讨论的法律,为中国新闻自由打开了一页窗户。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林迪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