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沙的一个区法院一审认定《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控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罪名成立,判处他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及罚款2万元。有评论认为,当局对陈永洲的逮捕和审判过程不符合法律程序,地方的公检法系统成了大企业打击报复的棍子。
中国官方新华网日前报道,10月17号上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对被告人陈永洲损害商业信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卓志强损害商业信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永洲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岳麓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陈永洲在其供职的广东新快报社发行的《新快报》上署名发表了《中联重科大施财技 半年利润“虚增”逾7亿》,《子公司成立未满月即遭“打折”甩卖 中联重科被指利益输送》,《一年花掉5.13亿元广告费 中联重科畸形营销高烧不退》,《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 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等多篇不实报道,其中《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 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由被告人陈永洲、卓志强共同撰写。上述不实报道经《新快报》发表后,被多家网站转载,造成重大影响,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
在杭州的自由撰稿人昝爱宗一直在关注陈永洲的案子,他认为,本案的审理违反了中国的法律程序:
“陈永洲是广东新快报的记者,如果他犯罪,本来应该由广州的公检法起诉并审理。但是前去广东抓人的警察是湖南的,而且开着中联重科的车子去抓陈永洲,这就很使人感到这是地方保护主义在起作用,湖南警方在充当当地企业的打手。”
昝爱宗说,如果陈永洲虚假报道的问题属实,那是职业犯罪:
“法院应该追究新快报的责任,而且应该是广东的公检法办理这一案件,但是目前的情况根本不是这样,完全由湖南公检法一手操纵。”
岳麓区法院的判决书指出,被告人陈永洲在任广东新快报社经济中心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害企业商业信誉,于2013年5月28日收受他人人民币三万元。
昝爱宗对此表示:
“央视曾经报道陈永洲受贿50万元,现在法院查明是受贿3万元,这笔钱是谁给他的,是不是新快报广告客户的钱?如果是新快报支付给陈永洲的稿费,那么就很难说这是受贿,目前看来是一笔糊涂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永洲、卓志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告人陈永洲身为广东新快报社的记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在该案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及其他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昝爱宗说,中联重科公司开着车子,带着湖南的警察去广东抓记者,这本身就违反了司法程序:
“假定陈永洲是犯了收受其他企业的贿赂,作虚假报道,那么中联重科公司操纵司法部门的做法也是一种黑吃黑,不算是司法公正。”
今年以来,中国的有偿新闻丑闻不断,9月初,上海市公安局侦破21世纪网通过有偿新闻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的特大新闻敲诈案件,涉案的21世纪网主编和相关管理、采编、经营人员及两家公关公司负责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他们目前已经被司法部门被依法抓捕。
中国大陆近年来不断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问题被曝光。在西安的独立媒体人马晓明在谈其原因时说,中国大陆的媒体都是官方控制的,没有自由竞争,这就是产生假新闻和有偿新闻的温床:
“在矿难、企业丑闻或生态灾难,媒体可报道,也可以不报道,因为媒体垄断在少数人手中,你不报道就没有人报道,因此就给有偿新闻提供了机会。”
马晓明认为,要消除有偿新闻,必须打破媒体由政府垄断的局面,展开自由竞争,这样,媒体才能发挥监督企业和政府的作用。
(记者:高山; 责编: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