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刑法修正案,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后此类行为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但律界担忧,中国司法不独立、新闻不自由,即使废除嫖宿幼女罪,也无法对性侵幼女的官员起到震慑作用。
中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于8月29日表决通过,存在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正式被废除,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强迫与否,是否明知对方不满14岁,未来将视同强奸,从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
对此,关注事件的女权活动人士武嵘嵘告诉本台,嫖宿幼女罪量刑较强奸轻,备受争议多年,被指包庇官员权贵,成为他们奸淫幼女的免死金牌;而间接将幼女标签为“卖淫女”更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武嵘嵘:“因为有这条罪名有很多幼女遭受性侵犯的时候,她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轻很多,而本来应该适用强奸罪,但嫖宿幼女罪给了强奸罪一个很大的缓冲的借口,在司法实践里这种罪经常会被用,但我们看到,对当事人的伤害非常大。我们关注过贵州习水的嫖宿幼女案,但是那两个小女孩非常小,但当时是按照这个罪来定的,那时候这件事影响蛮大的。”
近年来,在中国大陆频频爆出官员、权贵、老师、校长嫖幼事件。如2009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案;2011年陕西略阳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2012年河南永城、浙江永康官员嫖宿学生幼女;2013年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6名小学生开房等。这些性侵案例中,受害女孩大多不满14岁,司法机关的偏袒更为人诟病,法学界、女权界一致批评,最终导致舆论大爆发。
广东的陈科云律师表示,荒唐的“嫖宿幼女罪”存在了18年才废除,这并不是什么值得庆祝的事:“拖了18年才取消这不是什么进步,本来当时设立这个罪名就是很荒唐的,因为刑法也明确规定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而嫖宿幼女罪是不是与强奸罪相冲突,历史界、法学界对这个争议很多年了,可能是国外有一些压力和海外的一些反响,他们才取消。”
1997年《刑法》修定时,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该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者若以“嫖宿幼女罪”被追诉,最多面临15年牢狱。被指无形中将幼女分为卖淫幼女与一般幼女,对受害幼女有污名化的嫌疑,助长黑手伸向女童。
废除嫖幼罪的消息引发网络震动,网民纷纷点赞,称只有废除恶法,才能妥善地保护未成年幼女的权益,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
微博网民“大明”讽刺道:“校长们的好日子到头了。”
另一网民“吹气球”说:“我总觉嫖宿幼女罪是贪官色官的特供罪。取消一切特供,中国才有希望。”
对于网路舆论大赞司法进步,陈科云律师表示,许多律师持不同看法,认为中国司法不独立、新闻不自由即使废除嫖宿幼女罪,也无法对性侵幼女的官员起到震慑作用:“而实际上能不能达到效果我觉得很难说,司法不独立法律界有法不依的情况非常普遍,法律上保障人权这些措施、条文都有,就是不执行,包括程序上一些,基本应当遵守的规定,他们没有任何理由,就是不遵守,实际上怎么样,我们并不乐观。”
特约记者:忻霖 责编:胡汉强 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