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号公布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了规定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外,还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行贿罪做了具体界定。比如说,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而不满20万的,但只要—比如说-- 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美国亚太法学研究所执行长孙远钊教授表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部司法解释标志着反贪工作一个“好的开始”。孙教授呼吁中国大陆借鉴香港的经验:
“它(中国司法部门)不妨参酌一下香港廉政公署的作法;香港廉政公署40多年来作的相当有绩效。”
孙教授说,美国对于受贿赃款的处置十分严格,也可借鉴:
“它(美国的做法)是追着钱跑:只要你的财产(收受贿赂所得)流到某人账户里面,那这个人的账户就被视为‘有毒’”。
北京律师李和平表示,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强调应当追究行贿者的刑事责任,对行贿罪的量刑做了明细规定:
“我办了几个案子,对行贿人都不作处理;只要你承认行贿,作了对受贿人不利的陈述。”
北京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律师举重庆雷政富案为例说,有时对行贿人的打击弄不好在客观上对贪官起保护作用:
“雷政富通过上面薄熙来他们、王立军他们把行贿的人给抓起来、收拾了;(这)当然就有效地保护了雷政富。”
这位律师提醒说: 要防止把贪腐的刑责推给无权无势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有这么一条规定: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依照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