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和中国司法改革

湖北农民佘祥林,十一年前被控谋杀他的妻子而被判处死刑,但未执行,十一年后,他的妻子回到家中,使佘祥林的冤案得以大白。这个案件由于广受中国媒体报道,使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国司法改革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石山的报道。

佘祥林的冤案,向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提出了许多问题。中国新闻周刊最近发表一篇评论文章认为,包括警察在羁押,搜查,侦察,取证和逮捕过程中是否应该受到约束和监督;检查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角色;法院的死刑判决复核以及上诉体制;司法独立;以及如何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等,在佘祥林一案中都出现了漏洞。

文章认为,目前中国的司法体制是五十多年前建立的,现在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政府也确定依法治国的方针,因此如何改革中国的司法体制,如何保障民众权利,约束政府权力,已经成为中国必须立即面对的问题。

美国的职业律师刘俊国博士首先分析了中国的警权,他认为中国警权过大和没有适当监督,是中国冤案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录音)

在中国,省级高级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称为二审终审制。刘俊国认为,中国的二审终审制容易导致冤案发生,尤其是死刑判决,应该非常慎重。(录音)

中国新闻周刊的文章引述一些学者的建议,在中国建立最高法院大区分院,以复核死刑判决和受理其他大型案件的复核。

居住在纽约的法律学者项小吉则认为,中国死刑判决过多过滥,导致国际上大量的批评,中国政府应该对死刑上诉机制进行改革。(录音)

项小吉认为,近年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党官司法的原则没变,司法独立恐怕无法落实。(录音)

刘俊国则认为,根本上说,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没有新闻自由和民主代议政治作为基础,中国就不可能真正的司法独立。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石山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