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国妇联最近在报送国务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送审稿中,第一次将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写入法例,这使处理困扰中国女性的性骚扰问题不久将会有法可依。但与此同时,这一修正案也引起了一些争议。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含青的采访报道。
全国妇联最近完成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并报送国务院。该修正案明确禁止了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和性骚扰,这是中国第一次将性骚扰写进法例中。不过也有人提出,对性骚扰进行立法是法治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的体现,但是在细节上,把性骚扰的受害对象定位于女性,禁止性骚扰的立法只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性是不公平的。因为,女性虽然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但男性也可能受到异性骚扰,比如在一些以女性为主的工作场合,和一些女性当主要领导的单位等。同时,随着社会对同性恋的宽容,男性还可能会受到同性的骚扰。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如果男性受到性骚扰,难道也要去寻求《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保护不成?持有这一见解的人士认为,立法应当具有普遍性,禁止性扰不只要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更要写入《刑法》, 让所有公民的权益都得到保护。就此,本台记者采访了两位中国大陆的男士,倾听他们的意见。河北的一位先生表示:(录音)
山西的李先生表示,将禁止性骚扰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仍然是一种进步:(录音)
不过李先生同时表示,男性在这个问题上,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录音)
北京《中国妇女报》高级编辑宋美娅也就此谈了看法,她说,由于中国长期以来是男权社会,时至今日,女性受到性骚扰的现象比男性更为普遍:(录音)
宋美娅女士说,将禁止性骚扰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保护女性权益是件好事,她同时也赞成写进《刑法》:(录音)
那么法律界人士对此又有哪些看法呢?旅美执业律师叶宁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录音)
世界上不少国家都用法律形式禁止性骚扰,美国是最早提出这一问题的国家之一。叶宁在谈到美国的做法时说,美国联邦法院对性骚扰的定义是:“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没有明确的主体和受体,因此适用于不同的性别。叶宁说,在美国,性骚扰案件一般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如证据确凿,施害者对受害一方要作出一定的、与行为相当的民事赔偿。但把性骚扰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在美国还没有成为通例。
叶宁表示,中国也许可以借鉴美国的作法,是性骚扰受害者的权利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含青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