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国不久将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将本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公开。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

中国官方媒体援引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的话说,所谓政府信息“以不公开为例外”中的“例外”,指的是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条例》对于个人隐私原则上不公开的规定有这样的补充说明:在个人同意、公开后获得的公共利益大于受保护的个人利益,或紧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生命财产等,才允许公开。

有关商业秘密,在多数媒体的报道中,除了“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公开”这句话而外,还可以看到“依照程序公开商业秘密”的提法。参照有关负责人在谈到商业秘密公开与否时所说的“这也不是绝对的”,可以判断,条例是规定商业秘密只有在解密之后才可以公开。

纽约开业律师叶宁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即将出台,可以看作是中国政府在立法方面与国际接轨所作的努力,但是条例的执行情况还有待观察:

“公民的知情权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缔约国之一。中国最近终于要起草这个法律了。这个法律倒是和一些法制国家在技术和立法思想上接轨的努力。至于这个法律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障,政府机关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尊重这个法律?这应该说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教授周子敬表示,中国政府在听取国际社会的意见、借鉴国际法方面正在慢慢地进步:

“其实我觉得现在中国政府也考虑到其他国家和国际法对中国政府的意见。在个人保护和人权方面我觉得还是有进步。虽然是一种慢慢的进步但还是比以前好。”

但是这位教授委婉地批评说,中国即将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措辞看来过于宽泛、随意性太大:

“因为现在说的是国家机密、个人机密、商业隐私。其实这三个的范围非常大,所以政府有很多理由不公开。其实中国法律是很灵活的,你刚才说的那些可以公开、不公开的情况都是由政府自己决定,因为这个范围非常非常大。”

律师叶宁表示,条例中所列个人信息不公开的第二个例外:即:“公开后获得的公共利益大于受保护的个人利益”一语的措辞不够明晰:

“如果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进行比较,公众利益大于个人利益,那大多少?50与49 还是99比1 ? 这里面的问题很大。公众的利益必须是强制性地规范的;必须是压倒性地大于个人利益情况下,才可以申请豁免。”

这位律师介绍了美国联邦政府信息自由法规的执行情况。他说,这个法规,辅以联邦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大量判例,使得美国在政府信息的发布方面有法可依,在提高政府效能、保障公民知情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可资借鉴。

这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