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贻春被判七年徒刑后当庭表示将上诉

辽宁营口市法院星期四宣判独立异见人士郑贻春,从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判处七年有期徒刑.郑贻春当庭表示上诉,他的律师高智晟认为,有关判决违反宪法,是司法当局对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迫害.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燕明的报导.

现年四十八岁的辽宁省独立异见人士郑贻春,曾在互联纲上发表大量的诗歌和文章,批评中国共产党、抨击时政.去年十二月三日,被监视居住,三十一日正式逮捕,四月廿六日,他的案件在辽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当时,郑贻春的家人和律师决定进行轻罪辩护,希望换取从轻量刑.但是法院后来延迟审判,到七月廿一日再度开审,九月廿二日也就是本星期四做出判决,认为郑贻春从事煽动颠覆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郑贻春的二弟郑少春向本台描述了开庭的经过: (录音)

郑贻春被指控的罪证包括他写的部分文章、互联纲上纲友的回应以及他与法轮功纲站大纪元纲站编辑的电话录音及大纪元给他的稿费等等.

郑少春说,判决书中,把批评共产党的文章罗列为主要罪证:对中共犯罪集团起诉书;,统治中国的十大制度性谎言,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救中国;正确认识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政府等,其中对中共犯罪集团起诉被盘古乐队制成摇滚歌曲公开发表;统治中国的十大制度性谎言在红朝谎言中获得三等奖等等

郑少春还引述消息人士说,郑贻春原内定判刑九年:因为与九评有关,一评一年.但郑贻春不承认九评是他写的

宣判后,郑贻春当场决定上诉,家人为他聘请了人权律师、北京的高智晟,星期六见面商讨上诉事宜.

高智晟律师对本台表示,他将为郑贻春作无罪辩护:他所有的罪证都在其文章中,是思想和言论方面的,不应有罪.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燕明的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