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就此所作的采访报道。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星期二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等4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门槛``。
报道说,中国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7种罪名,两高司法解释对其中4种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司法解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以及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从司法实践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若干规定》和《非法出版物解释》中规定的制裁标准过高,是导致此类案件追究刑事责任较少的一个原因。知识产权犯罪具有智能化、隐蔽性强的特点,公安机关取证难度很大,执法部门认定困难,降低制裁门槛有利于提高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此外,降低起刑``门槛``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对保护知识产权承诺的兑现。
与此同时,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3种犯罪的起刑标准没有改变,仍然维持了《追诉标准》和《非法出版物解释》中的数额。这次司法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或者代理进出口的,以共犯论处。美国华盛顿州``美中关系理事会``总裁约瑟夫-伯里奇就此表示: (录音)
旅美中国学者,网络刊物``中国事务``的主编伍凡则表示,他对中国政府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诚意表示怀疑: (录音)
中国高法的有关负责人说,打击进出口环节出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是他们在研究起草这个司法解释过程中受到关注的一个问题。商品进出口环节程序复杂、手续多,往往需要专门人员办理。近年在执法实践中发现了一些代理进出口的人员专门为侵权产品提供进出口代理。
新华社的报道援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的话说,把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各种帮助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对于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将会产生重要作用。
据新华社北京星期二的另一则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号联合公布的有关知识产权刑事的司法解释,首次把``在线盗版``的犯罪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
司法解释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电脑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所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报道指出,“在线盗版``犯罪行为是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普及而出现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新类型犯罪,虽然手段与传统的盗版行为不同,但在侵权的性质上是一样的。对此,伯里奇表示: (录音)
在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是2001年10月27号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的,著作权法第 10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中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