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 北明非常识:始皇帝“毛主的习”——习近平的权力路(15):反腐中的“双规”与“留置”

公元1994年,简体字汉语世界出现一个新词语:“双规”。双,二或两之意;规,规矩、规范的规。还有两个不太流行但意思相同的词,是“两规”、“两指”,指令的指。这词语并非源自民间,不是生活用语,而是源自官方,是一个政治术语。

当代中国官方的“新华语系”,由其母系——中共延安时期“窑洞语系”发展而来;“双规”这个词语,是延安时期窑洞语系中“整风”这个词语的当代变种。与延安整风运动的对象一样,双规也是专门为中共官员设置的。其具体内容是:涉案官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坦白交代自己的问题。在习近平治下,截至2018年,接近两百万遭整肃的官员,悉数是被双规,罚入惩治之门的。

1993年中共发动反腐运动,1994年“双规”戾然出场。这一年,是中共建政治国第四十五个年头,这项从延安“整风运动”而来的整治措施,依然没有国家法律依据,乃是彻头彻尾的一党私规。双规期间,对涉案人员采取的十一项具体措施,如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等,所以依凭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中国官方(百度百科)称“双规”是“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海外舆论认为“双规”是“秘密拘押制度”。因为是法外之规或法外之法,所以执行者通常不是国家执法人员,而类似KGB,是中共监察厅、预防腐败局等特殊部门的秘密警察;因为不受刑事诉讼法约束,所谓“规定的时间”基本没有限制,所谓规定的地点不在第三方场所(看守所)而全赖秘密警察之便;审批走中共党内程序;律师不得介入,家属不能会见;审讯手段之残酷出人意料;双规的时间不能折抵日后的刑期;秘密审理势所必然;讯问笔录一般不能作为庭上证据;而报道之被阻绝也就顺理成章。

2013年3月,时任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和总工程师的于其一,从北京返回温州后,在温州永强国际机场被中共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人员带走,从此与家人失联。不到40天,他被6名纪委工作人员溺死在冰水浴桶中。(注:于其一事件/维基百科)同年四月,河南三门峡中院副院长贾九翔被中共三门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10天后死亡,遗体的五官和躯体多处肿胀发紫。(注:河南三门峡中院副院长被双规10天后死亡/环球网)

2016年12月,中国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发布一份题为《“特殊措施”:中国共产党双规制度的拘押与酷刑》的调查报告。报告指出“双规”作为“习近平的反腐败运动的关键要素” ,这个“中共党内制度毫无国内法律依据”,同时揭露对“双规“人员实施的各种孽待手段,包括单独监禁、无限期关押、切断外联、剥夺睡眠、剥夺食物饮水、强迫姿势… …。一旦供认不讳,送交刑事司法系统只为定罪,而且一般重判。

这份调查报告所依据的是一手资料——对包括四名当事人及其家属在内的21名受访者的原始访谈,和二手文献——参考并摘引两百多中国媒体有关报导中35份当事人的陈述和对中国三十八个判决书的分析。报告全篇长达102页,是照亮双规这道黑幕的探照灯。 (注:China: Secretive Detention System Mars Anti-Corruption Campaign/HumanRidhtsWatch)

因为惨无人道,且最终重者死刑、轻者严判,“双规”在大陆官员心目中早已闻之胆寒,呼之渗血;因为非法,“双规“在国际社会法学界臭名昭著。 2016年,中共中央决定将其纳入国家法律——这其实是一次典型的党国自己立法、自己执法、自己修法、自己释法、自己包装,以公法为党私、践踏法律的实践。

具体的程序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橡皮图章”,俯首于中共中央的一道明确指令,通过了一个决定。中共明确的指令是:《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人大通过的决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此,双规的十一项属于中国共产党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特殊部门的特殊措施,原封不动、一项不少地挪到这个党新成立的所谓“国家监察委员会”名下。

据介绍,除了十一项措施悉数归在党立"国法"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名下之外,还有一项权利或措施,叫做"留置"。 "留置"是第十二项措施?还是十一项措施的统称?其内容或作用究竟是什么?它与双规的区别何在?北明翻查资料,没有见到明确定义和详细解说,却看到大陆律师亦有提出同样质疑,并回溯此"留置"词语的法律渊源,试图根据新情况作出解释。最后的结论是一个判断,说:"不难看出'留置'的威力很大,律师对留置期间的案件不能直接介入。……"这是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王勇的文章,标题就是"'留置'第一案引发的思考"(注:"留置"第一案引发的思考/搜狐) 可见留置语义模糊。

2017年10月,在中共十九大会议上,习近平正式结束这项被称做改革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十九大报告中作出决定:“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由此,第N次,中共将自己一党意志正式强加给了国家法律:“留置”正式取代“双规”成为中共语系中又一个政治术语和强制性措施 。

可就留置的功能而言,它依然创造了权力可以为所欲为的一片灰色地带。2018年10月中共纪检委和新设立的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对留置的内容做了泛泛的解释,第一留置范围广泛,第二;留置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性,第三留置讯问证据可直接移交司法机关作为起诉和审判的证据(注:【案例解读监察法】留置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办案/中共纪检委 中国监察委员会),尽管如此,实际上,法律不仅没有成为"留置"的约束,反而为"留置"对象的扩大化、强制性提供合法外衣,并以减少繁琐程序的方式 ,使非法手段取得的所谓证据合法化,成为起诉和判刑的依据。

2019年5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吴鹏彬在其网站发表题为《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是个什么东西?》一文,针对"留置"的模糊性,提出留置时间、留置地点、留置期间律师介入、留置期间折抵刑期、留置适用对象等五项质疑,并引述双规致死案件,强调" 任何权力都需要有约束",究竟留置如何运用,有待观察(注: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是个什么东西?/大邦律师事务所)

各位朋友,这次节目,习近平当局反腐手段,“双规”的来路与去向就到这里结束。下一集,我为您介绍一个反腐败运动运动中的个案,并透过这个个案,兆察至少十八分之一的中国富人,近三十年来的生活状态。这也是强国中强人们的生活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