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唐河县农民李旭一直公开举报该县法院副院长袁方伙同律师索贿受贿、剑指偏锋、串通污染企业 制造冤案 偏袒一方 并指使律师 恐吓举报人 。
据李旭的举报材料透露,袁方在李旭案件中索贿受贿5万多元,在办其他人案件中受贿2万5千元,总共索贿受贿7万多元。李旭出具实名并提供音像证据,向河南省纪委监察委员会举报唐河县法院副院长袁方伙同南阳海涛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平向举报人及家属索贿受贿5万多元。举报人另向监察部门提供袁方在其他人案中受贿2万5千元的犯罪线索证据。李旭认为,袁方徇私枉法、故意拼凑犯罪证据、制造冤案。
据调查,李旭是污染企业(南阳亿瑞陶瓷公司)周边的原住农民,因长期遭受污染企业“严重超标”污染侵权(环保局监测报告确定为“严重超标”),得不到公正有效治理。他和另外两位农民依法逐级上访举报,依法到南阳市环保局举报反映“唐河县环保局有法不依、保护、包庇污染企业。随后有政府领导直接参与协调提议,让污染企业与污染受害人协商污染赔偿,领导全程监督、组织双方签订污染赔偿协议。但在受污染农民李旭与污染企业经政府协调监督下,双方自愿协议达成污染赔偿后,农民李旭等三个人确被唐河县法院判处“敲诈勒索”罪,判三缓三,判决书的定罪理由显示:“三被告虽未直接向被害企业威胁和要挟,但通过反复向政府部门上访的方式,由政府部门向被害企业施压,使得企业由于恐怖和害怕而给付财物,以此换得各被告人不再以此为由上访的结果,并不影响本罪构成”。
李旭等农民认为,环保局最多让污染企业依法整改,合法生产、污染企业不值得害怕,最多是依法整改达标,合法生产。赔偿是侵权在先,赔偿是有错,无错不赔偿,赔偿是自愿协商的结果,有协议为证。是政府部门通知污染企业与他们协商赔偿,既然双方有污染赔偿协议,协议就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有争议可以再协商,也可以依法诉诸民事纠纷裁决,有争议可以依照协议约定, 但将他们判刑,是完全不依法行事。
而据官方的报道,当地政府部门认为这三名农民以上访相要挟,构成了对企业的敲诈勒索,因此被定罪。记者采访判决该案的法官和办案人员,多数拒绝采访,一名接受采访的法官则表示,一切以判决书为准。
李旭以及其他被采访的农民则认为,该污染企业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进来的,构成利益共同体。 至于指控他们敲诈勒索, 完全是一个圈套,对他们的构陷。作为三位农民的代表,李旭请求监察机关:
一、依法追究袁方的索贿受贿、徇私枉法、逐利违法、对污染环境事实视而不见、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据此深挖袁方多年在办案中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腐败犯罪行为。
三、追究彻查袁方与张玉平不止一次伙同犯罪,张玉平充当掮客身份,一边代理李旭的案件,一边是污染企业的法律顾问,知法犯法。李旭认为,他们可以合理怀疑袁方通过张玉平的掮客身份,获得污染企业更大的利益输送,由此产生袁方故意制造他们的冤案,偏袒一方,枉法判决。
调查记者白帆电邮: Baifan89@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