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国企恶意拖欠 包工头破产(中)

蒙古族的智根富以及妻子王敬夫妇承包呼和浩特铁路局的工程,因为工程款被拖欠产生纠纷,他们上告上访十多年。 最后终于等来自治区高院的判决,但结果令他们欲哭无泪。他们要求赔付的二百多万工程款和其他损失最后判决只给付三十万,连他们垫付的工人工资都不够,他们欲哭无泪。昔日的老板如今破产,在超市当保安打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妻子继续上访,要讨回公道和巨额损失。

据调查, 1992年4月份,智根富首次承建了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铁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丰镇2、5、6号楼”的项目建设工程,当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集宁铁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支付四项工程余款10万元给智根富。

1997年8月智根富以班组承包的形式承建集宁铁路“六马路一号楼”工程,该工程建筑面积1721平方米,第二年7月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审计报告确认“六马路一号楼”的工程计价是11万元。

1999年5月,智根富再次承建了集宁铁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怀远路五号楼工程”,并于同年11月底按期竣工交付使用。集宁铁路二公司应该支付给智根富的工程款为14万元。

2000年7月,智根富承包建设了集宁铁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十五大排一号楼”工程,项目于2001年10月竣工并交付使用,集宁铁路二公司应该就此工程支付给智根富工程款为89万元。

对于上述庭审过程中所调查认定的全部事实,原被告双方也都当庭进行了确认,但是,被告方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铁路二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给智根富。

2005年7月11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03)呼铁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形式,一审判决集宁铁路二公司给付智根富工程款30万元。

集宁铁路二公司表示不服,理由是原告系本单位职工,与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承包关系,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为由上诉至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内民一终字第158号民事裁定书的形式撤销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3)呼铁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并驳回智根富的所有起诉。

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以后,智根富、王敬夫妇先后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检察院提出再审申诉申请,2008年9月2日,内蒙古检察院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年11月25日,内蒙古高院也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驳回智根富所提出要求再审的诉讼请求。

2009年共和国60周年大庆,中央巡视组到内蒙古督查涉法涉诉案件,智根富将自己的情况如实地向巡视组做了汇报。2010年6月中旬,在最高院调阅案件卷宗的同时,内蒙古高院要求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动与智根富、王敬夫妇二人协商解决此事。当时,呼和浩特铁路局恒诺公司领导以解决住房和安排子女工作为条件,答应支付工程款95万给智根富,所有事情将在一个星期内予以落实到位,前提是:智根富夫妇二人就此放弃诉讼,不要再进京上访。结果一个星期以后智根富等到的却是无任何结果的结果。

2011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件下达指令要求内蒙古高院重新再审。2012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以民事判决书的形式撤销内蒙古高院裁定;维持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03)呼铁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集宁铁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智根富工程款30万元及利息。

记者采访了该案的律师以及其多名他当事人了解到:此案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呼铁内部的贪污挪用公款的腐败案件, 为文过饰非,公司将贪污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转嫁到智根富身上。与此同时,因为呼铁是铁老大,在当地很有势力,地方政府包括信访部门无法介入,法院在判决时偏袒呼铁系统。

面对这样一个无法挽回损失的判决,智根富、王敬服务在继续上防,他们渴望有关部门调查这一纠纷,赔偿他们和民工的损失。

调查记者 白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