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 财经小百科: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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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多次提出以债转股的方式为国企脱困,那么什么是债转股呢?本集的财经小百科就带你一起了解债转股的意涵。

从字义上来看,债转股就是一个公司的债权人普遍统一取消部分或全部债务已换取公司的股权。一般而言,在大公司遇到严重的财务困难时,往往导致这些公司被其主要债权人接管。这是因为这些公司的债务和剩余资产都很大,导致债权人无法推动公司破产。于是,债权人更倾向于接管公司来持续经营。至于原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在这些交易中大幅削减,可能会被完全消除。

债转股的另一种应用在于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债权债务关系,转成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而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在中国,债转股的应用实际上与十五大所规定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多元化产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实施战略性重组这些改革目标密切联系在一起,为这些改革提供了一个好的契因和条件。从发展方面看,与解决中国国有企业面临的许多重大难题有密切关系。

然而,在中国,债转股作为一项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合的重大战略决策,其合法性值得质疑:

1,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债券不能作为出资,因此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利作为股东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2、有违公司法关于公司内部治理权的规定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则上应该是强制性的”,就是说,“拥有股权即拥有相应的公司治理权,大股权大治理,小股权小治理”。然而,根据国家关于“债转股”工作的《意见》却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代表人(董事、监事)仅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这无疑是对股东权的扭曲,也是对公司内部治理权的异化构造。

另外,根据中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然而,在债转股后,原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自行消灭,其担保法律义务也不复存在。

再者,绩优企业是不会被纳入债转股范畴的,优良的信贷资产通常也是不会纳入债转股范畴的,最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被推入只能继受不良债权而且这种不良债权还风险过大容易落空,更不用说实现政策设计目的的窘境。

尽管中国政府一再声明债转股不是“优惠政策”,亏损企业仍然把这看作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最后的晚餐”,千方百计地希望挤上这一“班车”,享受优惠政策。尤其是,债转股运用的不好,可能会形成新的赖帐机制,亏损企业可能利用立法中的缺陷和不足进行逃债、避债,进而产生信用状况的负面影响,酝酿成道德风险。

好!以上就是有关债转股的有关介绍。谢谢您收听财经小百科。下次节目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