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河北鑫达集团子公司京东管业有限公司数百工人,分别到鑫达集团总部和当地政府 集体请愿。在集团公司总部门前,请愿工人与现场维持秩序的警察和保安发生了冲突,期间还砸破了集团总部玻璃大门。
事件的起因是,京东管业突然宣布放无薪假。工人们随后发现,企业已经长达28个月没有为工人缴纳养老保险。
而就在请愿事件发生前6个星期,今年1月24日,鑫达集团官网一篇报道说,京东管业刚刚召开2023年总结表彰暨 2024年工作部署大会,京东管业总经理(也是鑫达集团生产运营管理中心常务副总经理)讲话,说2024年重点工作"要深化精益管理,促进降本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但却只字没提职工有可能被放无薪假。
工会在哪里?
这次大会两个星期后,2月9日除夕日,也就是今次请愿事件发生前不到一个月前,当地沙河驿镇总工会发消息说,集鑫达集团副总裁、执行总裁、集团公司工会主席三个职务于一身的刘凤利,还专程去 到京东管业有限公司"亲切看望慰问坚守岗位的一线职工"。也就是,2月9日除夕日,春节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岗位上的工人们还被蒙在鼓里。
而鑫达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刘凤利,还是集团公司另一家子公司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
2月24日,正月十五元宵节,沙河驿镇工会又发消息说,鑫达集团工会组织了元宵节活动,促进全体鑫达人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新一年工作中。
鑫达集团子公司京东管业有限公司职工吃着工会准备的元宵,却对自己即将被放无薪假,仍一无所知。
工会的元宵吃完后两个星期,京东管业有限公司职工便来到集团公司总部和迁安市政府集体请愿,并与现场维持秩序的警察和保安起了冲突。
"公司法"第17条明确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工会法第28条规定,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工会法第39条规定,企业"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回头再看鑫达集团工会主席刘凤利,此人在企业内的行政职务,是集团公司副总裁、执行总裁、子公司吉林鑫达钢铁公司董事长。
首先,这既违反工会法,又违反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其次,副总裁、执行总裁刘凤利,肯定参加了京东管业有限公司让工人放无薪假的讨论,并是主要拍板决策者。与此同时,工会主席刘凤利,也参加了讨论和决策。
那么,在参与讨论并决定让京东管业有限公司工人放无薪假的过程中,副总裁、执行总裁刘凤利,有没有以及如何依照“公司法”、“工会法”的规定,听取工会主席刘凤利的意见呢?
从事情的后果看,我们有理由相信,今次京东管业有限公司发生工人集体请愿事件,与副总裁、执行总裁、工会主席三个职务集于刘凤利一身有直接关系。换言之,如果工会主席是张凤利,在参加企业决定是否让京东管业有限公司员工放无薪假期的讨论过程中,工会主席张凤利便会代表工人,就放无薪假这一决定,与副总裁、执行总裁刘凤利协商。今次引发工人集体请愿事件并造成请愿现场冲突的可能性,便会大大减低。
还有一个问题,鑫达集团公司工会的上级工会沙河驿镇总工会,知不知道鑫达集团工会主席由副总裁、执行总裁担任这一违法做法呢?如果知道的话,当初镇总工会有没有做出不批准决定,并组织重新选举呢?如果沙河驿镇总工会涉嫌没有依法履责的话,是否有人应该追究责任呢?
沙河驿镇总工会的上级工会,迁安市总工会是否也应该被问责呢?
说回到企业长达28个月欠缴养老保险,引发集体请愿冲突事件。
"社会保险法"第9条规定,工会"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50条规定,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反映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
鑫达集团企业工会及其上级工会沙河驿镇总工会,京东管业有限公司工会及其上级工会彭店子镇总工会,以及这些工会的共同上级工会迁安市总工会,无论那级工会如果曾经依法履行社保监督职责,代表工人与企业就欠缴养老保险问题展开协商,并要求企业制定补缴方案及时足额补缴的话,京东管业有限公司欠缴工人养老保险的违法行为,便不会持续28个月之久。
退一步说,就算是发生了请愿事件,如果上述各级工会及时到场履责,代表工人与企业展开协商的话,酿成冲突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
劳动行政部门又在哪里呢?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也就是,国务院和河北省的法规和规定,都明确确定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人社)部门主管社保经办、征费管理和监督。
鑫达集团子公司京东管业有限公司欠缴职工养老保险长达28个月,当地迁安市人社局在这28个月里,对这家企业的违法欠缴行为是不知情呢?还是知情但却没有履行征费管理和监督职责呢?无论是那种情况,迁安市人社局是否应该被问责调查呢?
其实,迁安市人社局有一个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其中包括随机抽查当地企业社保缴费,公开抽查结果。
我翻看了迁安市人社局公布的从2019年7月有记录以来直到2023年11月的所有“双随机”抽查的结果,所有被“随机”抽查到的企业都合规,均没有违法。
这里有几个疑问:一是,根据连续三年多的随机抽查结果,所有被随机抽查的企业都合规,迁安市人社局是否据此相信当地企业都是守法的呢?二是,鑫达集团这么大的企业为什么从来没被“随机”抽查过呢?三是,为什么恰恰就是这家从来没被随机抽查过的鑫达集团,其子公司不但欠缴工人养老保险,而且是在人社局随机抽查的眼皮底下连续28个月欠缴呢?随机抽查是真随机吗?还是预先通知过的假随机呢?
企业缴纳养老保险是有记录的,欠缴也是有记录的。也就是,人社局就算不随机抽查,也能在任何一家企业欠缴社保的当月,即时知道哪家企业发生了欠缴。那么,迁安市人社局搞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制度,是不是 有人涉嫌"装样子"、搞"形式主义"呢?
其实,再看法规,其中的确有着不确定条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既然是“或者”,那在现实中又该由谁来“责令”呢?
"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但第4条又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收,分级入国库。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还是回到现实中,面对鑫达集团子公司京东管业有限公司欠缴职工养老保险金28个月,以及当地其它企业的欠缴行为,迁安市人社局和税务局如何履行各自职责,同时又不重复行政呢?
既然人社局有“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那么,邀请当地工会参与到这一制度中来,代表职工参与社保缴费的监督,是否可行呢?
河北 鑫达集团1992年成立,总部位于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集团公司官网介绍:公司"连续跻身"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全国钢铁A级竞争力特强企业""中国钢铁工业20强""中国钢铁企业高质量发展A企业"榜单,荣膺"全国钢铁工业先进集体""河北省民营企业百强第9名""河北省制造业民营企业百强第8名""河北省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今次因欠缴职工养老金28个月引发请愿事件的 京东管业有限公司,隶属鑫达集团钢铁冶金事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