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本专栏的上篇文章《草草处决赖小民警告的是谁,保护的又是谁?》中,介绍的那位被认定“受贿额高达十亿之巨”的山西贪官张中生早在2018年3月28,即被他的家乡山西临汾中级法院宣布“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时,还因为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贪腐犯罪适用死刑的第一案”而被中共各大央媒广为报道。
被一审判死的十三个多月以后,《经济观察报》于2019年5月7日 报道说:受贿金额高达10.4亿余元的山西省吕梁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张中生,二审已被山西省高院维持死刑判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其进行死刑复核。
该报道中特别强调,是“经济观察报记者从数位知情人士处,获得了上述信息”。
笔者特别搜索了一下,发现与张中生被一审判死之后的“热情关注”相反,当时的《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等主要央媒都对张中生案的二审维持死刑判决不感兴趣了。花了十三个多月时间才完成二审并宣布维持原判至今,时间又过去了一年零八个月了,幸运的张中生仍然没有等来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得以在山西高院的“死牢”里持续苟延。
也就是说,假设中共最高法院明天就下达对张中生的死刑复核,那么从他张中生被一审判处死刑开始,他已经幸运苟活了两年零十个多月时间了。而张中生从被“组织审查”到一审判决的过程,也是中共司法处置各大贪官案件中少有的长。
2014年5月29日,新华社援引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开发布的消息说:“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当时的山西地方媒体曾有报道说,他“涉案金额高达25亿元以上”。“接受组织调查”的过程长达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月,山西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张中生决定逮捕。而从“决定逮捕”到一审死刑判决,期间又经历了两年零两个月的时间。
相比之下 ,赖小民从“接受组织 调查“到一审判决之间的过程倒不是很短,但一审判决到被草草处决,期间只给他留了24天的苟活时间,实属“不幸”!
赖小民案与张中生案的另外一个鲜明对比就是,中共当局直到以受贿罪把赖小民处死也还没有对外公布任何一个曾经对赖小民行贿的个人或公司。
山西省临汾市司法当局当年对外公布张中生十几年时间里的十八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两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还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人民币8868万余元……。另外,直到被一审判处死刑,他张中生仍然对折合人民币共计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一审判处张中生死刑的当天,山西临汾中院即奉命接受多家中共央媒的采访。在回答“本案中,在被告人受贿的背后,还有一批行贿人。对这些行贿人是如何处理的?”这一记者提问时,临汾中院发言人回答说:“我院遵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严格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对于其他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依法追诉,将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参与采访的记者在报道文章中介绍说:“据了解,涉及本案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行贿犯罪的,或已被提起公诉,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也正如我们本专栏的上篇文章中已经介绍过的,早在张中生还在监狱里继续“交待问题”等待判决期间,中共官媒即已经陆续报道了他的“利益输送”人:当年的大土河公司贾延亮、中阳钢铁有限公司袁玉珠等人,均因涉单位行贿被检方批捕。
这个贾延亮早年在农村和习近平一样,当过生产队长,日后成为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和他的老婆王锁兰以42亿的财富,被《2006胡润百富榜》列为山西首富。
在相关的公开报道中都没有提及张中生的这单笔受贿两亿多人民币,是否就是来自当年的山西首富贾延亮?但有山西方面的人士介绍说,正是张中生在“接受组织调查” 过程中,供出了接受张中生一次就两个多亿的现金贿赂,中纪委和山西省纪律的联合调查组才指示当地检察机关,对贾廷亮这位当时的“山西首富”下手的。
据当时的山西地方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消息,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贾廷亮涉嫌单位行贿犯罪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经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平定县人民检察院管辖;8月18日,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贾廷亮涉嫌单位行贿犯罪立案侦查;9月6日,经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对贾廷亮以涉嫌单位行贿罪批准逮捕。
当时被张中生供出的另外一名行贿人袁玉珠,当时的身份是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5年9月2日,山西省长治市检察院宣布对袁玉珠以涉嫌单位行贿罪决定逮捕。
值得一提的是,这位袁玉珠入狱前曾经连任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且还荣获过“全国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全国改革十大杰出人物”,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获得过习近平的亲自颁奖。
与张中生的二审维持死刑原判之后,死刑核准至今仍未下达一样,张中生案中的两个最主要行贿人贾廷亮和袁玉珠入狱之后,也是至今没有音讯。但是,与赖小民受贿案相比,整个张中生受贿案的处理过程中,至少还是公布了部分行贿人或者行贿单位的处理信息。而相比于张中生的最大单笔受贿额两个多亿,如今单笔受贿案高达6个多亿的赖小民已经被匆匆处决,一次性行贿他两亿、四亿、六亿的的那些身家百亿的大老板都是哪几位,居然成了党和国家的最高机密。
我们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里,已经扼要介绍了中共现行法规中对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法院对此条文的特别解释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个简单的道理就是,任何一个“大方”到一次性就拿出两亿、四亿、甚至六亿人民币向一个国有金融机构老总行贿的大老板和他(她)的公司,因此而换取回去的“国家利益”肯定是这两亿、四亿和六亿的多少倍,都是五百万元的N次方,都实属“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但是最高法院官方微博在下令处死赖小民当天发布的答记者问,只是用四个“特别”阐述判处赖小民死刑的理由,以回应“赖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为什么对其不予以从宽处罚”的问题;但却没有透露行贿方的任何信息。
新华社为匆匆处死赖小民奉命配发的评论文章中,口口声声“慷国家之慨、牟个人私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国家安全,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无论是从犯罪情节手段,还是危害程度来看,赖小民的死刑都称得上‘罚当其罪’”。但从赖小民的“慷国家之慨”行为中获取巨额利益者,也就是用一次性数亿元人民币的贿赂换取赖小民向他们“慷国家之慨”的,赖小民口中的百亿元大老板们该当何罪?为什么不敢公开对外披露他们的半点信息呢?
再者,在赖小民被匆匆处死的当天,中共最高法院还对外解释说:赖小民到案后,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了华融公司下属公司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是)其立功表现与一般的立功情形有所不同。赖小民身为华融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对下属员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在察觉下属可能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情况下,不仅不予以制止,反而与下属分别利用各自职权,为同一行贿人请托的同一事项提供帮助,并分别收受贿赂,直至自己被调查才检举揭发,其立功的性质、特点与一般的立功情形具有明显区别。因赖小民检举揭发的人员属于下属公司的高管人员,其负有监管职责,且检举的犯罪线索与赖小民本人受贿行为系为同一行贿人的同一项目谋取利益,所以对其重大立功表现不予以从宽处罚。
这里说的那个“下属员工”,其实就是中共前云南省委书记秦光荣的儿子秦岭。这位秦岭是在赖小民被中纪委抓捕半年之后“失踪”的,2019年08月07日被中纪委公开对外宣称,以涉嫌受贿、贪污,移送天津起诉。
据天津检方指控,秦岭利用担任华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额公共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如今,赖小民已经被做掉,而秦岭该当何罪依然迟迟未决。人们不禁要问:这个秦岭当初与赖小民“为同一行贿人的同一项目谋取利益”,具体指的是哪一项?为何不也敢对外公布?
中共新华社奉命播发的对赖小民二审维持死刑判决新闻稿中特别说明,赖小民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后,“天津市高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既然是公开开庭,而且过程中“检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怎么就没有半点“相关证据”被中共官媒在新闻稿中对外披露呢?
笔者本专栏的上篇文章《草草处决赖小民警告的是谁,保护的又是谁?》被一些海外中文网站转登之后,就有网友在跟帖中直言“曾庆红放心了”。更有网友认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没准就是必死速死之因,再立功下去不知要拉谁下水?”
更有网友挖苦赖小民,“不是红二代,也敢和红二代一样贪,确实不想活了”。
我们本专栏下篇文章将要讨论的就是,红二代中的巨贪为什么就可以被刀下留下人?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