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当局为何要助周永康掩盖“其它犯罪问题线索” (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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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周永康将会感谢毛主席死刑不杀之恩》中引用了香港《明报》的一篇讨论周永康和薄熙来案情之异同的文章,文中说“薄最终以受贿2000多万元和贪污500多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外界原预测是15年监禁,造成意外的原因是薄受审时翻供、拒不认罪,所以重判。”

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薄熙来是被“数罪并罚”,在此前提下当局若“预定”只判他“十五年监禁”,会难煞具体办案人员。

中国大陆的现行刑法中规定,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基本准则。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

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人们都还记得2013年9月薄熙来最终被法庭宣布的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三罪并审的判决结果是:认定薄熙来受贿人民币2044万余元,贪污人民币500万元,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对薄熙来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就是刑法中所谓“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但是,假如象《明报》文章中所说薄熙来最终被判无期只是“意外”,意思是如果不是他受审时“翻供,拒不认罪”,就应该是被判“十五年监禁”的。但只是对中共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尚有了解的人,都应该清楚中共当局在已经决定对薄熙来同时起诉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三宗罪的前提下,授意办案人员只判他“十五年监禁”,笃定会被以“无法操作”的理由抗拒执行。道理就在于如此行事的大前提一定是先要将薄熙来的三宗罪中的每一宗都只轻判数年,比如受贿罪判七年,贪污罪判五年,滥用职权罪判五年,三宗相加总和为十七年,“酌情决定”为十五年。

但是,薄熙来的受贿金额既然已经被内定“只算”两千余万元,其余不再追究,那么在此之前的两千多万的受贿数字从来没有被判十五年以下的。所以办案人员最低也只能将他薄熙来的受贿罪单项判十五年。在此前提下,即使把他的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都只判三至四年,合并执行的刑罚在“限制加重”的前提下也应该是有期徒刑二十年。

在中国大陆谁都知道所谓的“无期徒刑”和外部世界的“终生监禁”不是一回事情,如果被判刑者自己有选择的话,考虑到未来可能提前出狱的时间,宁可选择无期也不愿意选择有期徒刑二十年。

笔者当初在在薄熙来庭审秀结束的次日即已经有文章分析过,假如当局在薄案一审之前即已经认定薄熙来和刘志军一样已经是犯了“死罪”,那么他最终会“慷慨赴死”还是被“刀下留人”,就完全取决于他的“法庭表现”了。而薄熙来之所以在一审过程中有那样张狂的表现,恰恰不是因为他薄熙来已经置生死于度外,而是因为他事先已经清清楚楚自己不可能被定为死罪(当然也就没有争取“死缓”一说)。而在没有被定为死罪的前提下,对已经失去了“最宝贵”的中共党籍的薄熙来来说,无论是“无期”还是二十年或者十七年、十五年?无甚区别!结果都是要以陈希同和陈良宇为榜样,把秦城监狱或者公安部医院当成自己的疗养院和养老院。

所以,仅从逻辑角度判断,笔者也相信薄熙来案落幕之后从中共内部传出的说法,那就是薄熙来在受审前已经清清楚楚自己无论“表现”好坏,无期徒刑的内定“一审判决结果”都不会改变。这就是为什么他敢于在法庭上猖狂表演。假如他薄熙来事先已经被告之他已经被定为“死罪”,但党还是愿意给他一次“缓期两年”的优惠,他薄熙来保准不会在法庭上生事,因为已经有了成克杰的前车之鉴。

同样道理,如今正在等待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的周永康面对的也是三罪并审,虽然三罪之中只有一项受贿罪是属于可判无期甚至死刑的“重型罪”,但只要他的受贿金额与最近一两年内被陆续判处无期或者死缓的贪官们的经济犯罪金额大致相当,就断无被“有期徒刑”的可能。

笔者的《周永康将会感谢毛主席的死刑不杀之恩》刊登并播出后,中国大陆内地的多家网站竞相转载了联合早报刊登的内地作者丁咚的文章《审判周永康的焦点问题》。文中说:周永康案将如何审判,在何种程度上公开周永康的案情,举世关注。而其焦点在于:

其一,周永康案的庭审过程是否公开,以及进行何种程度的公开。

中共在薄熙来案庭审中打破禁忌,通过微博直播方式对外公开,因此被中共的文宣系统描述为依法治国的范例。

但周永康与薄熙来相比,曾担任中央政治局常委,身处领导层的最核心处,对中共政策决策和诸多核心秘密了如指掌;多年掌控国家政治保卫和情报系统,更是掌握了其他常委和政治局委员可能掌握不到的核心机密;再加上他为达自身政治目的,通过对政敌实施监控掌握了其他敏感信息。

对周永康进行公审,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进行公开,需要更多的考量和研判。但如若不对他进行公开审判,则又有违本届领导层提倡依法治国的精神。因此,它成为外界关注的第一个焦点问题。

依笔者之见,周案庭审过程的“公开”程度应该与薄熙来不相上下。当初薄熙来在法庭上那样张狂,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也还是非常有把握,有分寸的。何况周永康。

丁咚文章中认为审判周永康的焦点问题之二是“是否公开处理周永康参与非组织政治活动中涉嫌犯罪和涉嫌杀妻的问题”。

其实,丁咚作者的这“焦点问题”之二已经不再是焦点,既然官方宣布的对周永康的起诉内容只有受贿、泄密和滥用职权,那么在庭审过程中突然再增加一项起诉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

丁咚作者认为他提出的审判周永康的焦点问题之三与上述第二个焦点问题紧密相关的是,将如何对周永康涉嫌犯罪进行“量刑”?换言之,是否会如同部分舆论预测的那样,打破禁忌,判处周永康死刑?

该作者认为仔细研究和比对关于周永康案件的政治局公报与检方公诉后,会发现在可判死刑的罪项“受贿罪”中,它们都没有使用刑法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字眼,联想到薄熙来案在提起公诉时,对其涉嫌受贿犯罪的描述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和对周永康案的受贿指控措辞相近。而且,对周永康案的公诉,没有继续追究“其他涉嫌犯罪线索”,未提及其涉嫌制造前妻车祸案,显然也意在回避其涉嫌故意杀人罪。

去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官方新闻中宣布:经查,周永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帮助亲属、情妇、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大量财物;与多名女性通奸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调查中还发现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线索。

这里所谓的“其他涉嫌犯罪线索”无论是“雇凶杀妻”还是其他,既然当初是以政治局会议决定的公报形式对外高调宣布出来的“调查中还发现”,就说明当时的习近平政权是在对周永康的“其他”犯罪线索的“发现”有着十足的把握的前提下决定给周永康的定罪内容是在受贿、滥用职权、泄密三罪的基础上至少再多加一项。现如今,习近平当局为何公然食言,不惜帮助周永康把这个已经在调查中发现的“其它涉嫌犯罪线索”重新掩盖回去,这才是周永康案的焦点中的焦点!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