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本专栏上次节目播出的《相比孙力军,傅政华被轻判无期徒刑的可能性最大》一文中,分析了正在和孙立军、王立科在长春市法院看守所“结伙”等待一审判决结果出炉的中共前公安部常务副部长、中共前司法部部长傅政华的两项罪名之一“徇私枉法罪”,虽然“情节特别严重”所以必须领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但如果他的主罪会被判以无期徒刑的话,那么“合并执行”之后仍然还只能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有对中共刑法不了解的人士单凭字面上的意义理解,认为无期徒刑就是要坐牢到死,其实不然。
按照中共刑法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即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共刑法还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十三年加两年,也就是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在监狱里坐满十五年就有可能重获自由之身了。
所以,假如傅政华因主罪即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那么无论他的第二项罪是被判处一年也好,十五年也好,入狱之后都是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换句话说,按照中共现行刑法,一个被判“数罪并罚”的罪犯,只要其中最重的一项罪是无期徒刑,就等于是无需再为另外一罪甚至数罪承担法律后果。比如罪犯甲因一项罪行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乙因犯有两项重罪而被判了两个无期徒刑,那么结果是甲和乙在狱中的最短服刑时间是一样的。
而笔者在本文里特别强调中共刑法中无期徒刑的具体执行年限,是因为在本专栏上篇文章中已经做过的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又将傅政华与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大上台以来陆续送进监狱的副部级以上贪官一一进行了犯罪类型和受贿犯罪金额的对比后,更倾向于相信这个傅政华被判有期徒刑的可能性很小,与孙力军和王立科相比,特别是与孙力军相比,仅从其受贿金额角度考虑,傅政华因其主罪,也就是受贿罪而领刑死刑或者死缓的可能性也似乎不大。
相比孙力军和王立科,傅政华在所有被判重刑或者正在等待重刑伺候的中共高级政法官员中,是为数不多的正部级,在他之上的就只有一个周永康了。
2015年4月3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周永康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经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同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周永康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四川省委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部长、国务委员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个月后的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由于“涉及国家机密”,没有公开进行审理。周永康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9亿余元,滥用职权使他人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五份绝密文件、一份机密文件。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对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均当庭表示属实、没有异议,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记得当时这一判决结果出炉后,无论海内海外,主流舆论均认为比预料的判决结果要轻。
在此之前,有路透社消息来源称,周永康贪腐窝案无疑是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贪腐案件,周永康贪腐窝案是“新中国历史上最丑陋的(一幕)”。当局至今已经没收了价值至少900亿元人民币(145亿美元)的财产。
路透社当时的一篇发自北京的报道说:中纪委监察部四个月来已经冻结了周永康及其亲友和亲信名下多个中外银行账户,存款总额高达370亿元人民币。另外对北京、上海以及另外五个省份的部分住宅进行搜查后还发现总额高达510亿元人民币的中外债券。调查人员还没收了总价值约为17亿元人民币的约300处房产,价值约10亿元人民币的古董以及字画等。其他被没收的财物还包括超过60辆汽车、昂贵的中外名酒、黄金、白银以及中外货币现金等。
当时笔者也在本专栏发表了《让周永康承认受贿多少才算合适》一文,文中分析说:中国自古即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说,但如今中共当局对周永康案的处理则可以用“欲掩其罪,何愁无方”来形容!
笔者在该文中介绍当时外界关于周永康“可能会被判死”的推测,其实都是源自于中共自己媒体上一篇先入为主的分析文章。二零一五年一月,还是在周永康被提起公诉之前,中国大陆境内媒体便纷纷转引中国经济周刊的一篇相关分析文章,比如网易当时全文转载此文的标题是《央媒:周永康罪行极其严重 或被判死刑》。网易为此文的“核心提示”内容也故意搞得十分耸动,说是“人民日报社主管的《中国经济周刊》刊文分析周永康是否会被判死刑。文章称,根据中纪委通报,周永康收受巨额贿赂、影响极其恶劣,若收受的巨额贿赂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很有可能面临死刑或死缓判决。”
但是,日后周永康被轻判无期徒刑的官方理由是:周永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绝大部分贿赂系其亲属收受且其系事后知情,案发后主动要求亲属退赃且受贿款物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由此可见,当时的周永康在受贿金额特别巨大的前提下还是只被轻判无期,与日后赵正永被“刀下留人”的理由近似,那就是受贿金额虽然“特别巨大”,但该金额都不是单独一个受贿的金额。
当时对周永康的起诉书中指控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并未提及“共同受贿”,但判决书中强调了那近一点三亿人民币的受贿总额,不但不是他一个人的单独受贿,而且绝大部分都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他的亲属收受的。
至于赵正永,起诉书中使用的表述方式几乎与周永康的雷同,也是在一审宣判的判决书中强调了系与其妻及他人“共同受贿”。说他“单独或伙同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亿余元。其中2.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
而如今的孙力军的受贿罪一项则被一审认定为“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亿余元”比较一下,不难看出孙力军未来的下场会比永周永康更坏,应该不会轻过赵正永。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中共现行刑法,在周永康已经领受的无期徒刑之上,事实上还有三档更重的刑罚。最重的一档当然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中国古人所谓的“斩立决”----比如我们过去文章中介绍过的赖小民。第二档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附加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比如赵正永。第三档即是“死缓”,但是不附加终身监禁----比如我们过去文章中已经介绍过的朱明国。
中共刑法还规定,凡是没有被附加终身监禁的死缓犯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再看傅政华,一审认定他的主罪受贿罪是“本人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所以他傅政华和周永康同样下场,一样都是领受无期徒刑的可能性最大。
就在我们本专栏上期节目播出的当天,中共当局宣布免去了和傅政华一样,也是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出身的黄明的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职务。这令笔者想起了五年前傅政华与黄明暗争公安部长接班人位置的故事。
关注傅政华案的人士都知道他也曾是中央政法委的委员。
正常情况下,中央政法委的委员首先是包括四个副国级,即由政治局委员出任的政法委的专职书记和以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长身份兼任的副书记,再加一个最高检察院院长、一个最高法院院长。然后就是若干个正部级和军方代表,包括政法委专职秘书长、司法部长、国安部长以及武警司令员等。
至于傅政华,在2018年3月出任司法部长之后是当然的中央政法委委员。不过在此之前,他即已经以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兼中央610办公室主任身份出任了三年零两个月时间的中央政法委委员。
2016年4月,当时公安部的另外一名副部长,比傅政华年轻两岁的黄明被任命了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党委副书记,然后接替了傅政华中央政法委委员的位置。从此至中共十八大召开那一年多时间里,中共公安部同时有两名常务副部长兼党委副书记。
至此,无论中共党内党外,相比傅政华,更看好比他年轻两岁的黄明为公安部长接班人。
没成想,不按牌理出牌的习近平在2017年10月的中共十九大上,同时安排了三个时任公安部副部长进中委,即当时并列为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的傅政华和黄明,以及当时是以公安部副部长身份兼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长的王小洪……。后续的故事,留待本专栏下次节目的文章里继续介绍。
(本期节目由高新主持及播讲)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