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本专栏的上篇文章《正是江泽民重新让公安凌驾于检察院、法院之上》,介绍了毛泽东时代权大无边的公安部长的政治地位曾经在邓小平时代被弱化。从第四任公安部长赵苍璧、第五任刘复之、第六任阮崇武、第七任王芳、第八任陶驷驹到第九任贾春旺,除了其中在任公安部长只有三年时间的王芳被安排了一届国务委员,其他几位在位期间都是正部长级待遇。而他们在位期间,无论是最高检察长和最高法院院长,都早已被明确为副国级待遇。所以说,直到周永康上位之前,赵苍壁之后直到贾春旺的历任公安部长,至少从组织级别上均无凌驾高检和高法之上的资格。是从江泽民时代重用周永康开始,公安系又被重新凌驾于检察院和法院以及所有司法机关之上。
更有甚者,毛泽东时代的第一任公安部长罗瑞卿虽说有大将军衔,但在担任公安部长期间的党内最高职务只是第八届中央委员,行政最高职务也只是公安部长本身;谢富治接任公安部长之初也是一样。而江泽民对周永康的安排,则是让他一开始就是以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和国务院国务委员三重副国级身份兼任公安部长。五年之后,周永康晋升正国级,官至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中央政法委书记。接替他公安部长职务的孟建柱,同样也是被安排为当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和国务院国务委员。
所以说,从让公安部长权大无比,凌驾于高检、高法以及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所有司法机关之上的角度,先不要说如今的习近平,此前的江泽民就已经比毛泽东走得更远。
具体到重新强调“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上,始作俑者更是江泽民。而且中央政法委也是在江泽民向胡锦涛交班的过程中,被从组织架构和权限范围上恶性膨胀。
二十多年前,笔者就已经在《乔石传》一书中详细介绍了在1988年5月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已经宣布了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新成立的“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其职能只是“指导和协调”政法方面工作。“通知”中强调了“一般不开政法会议,不发文件”,体现了赵紫阳当年一再强调的“依法办事、党政分开”的精神。这份通知正是在当时兼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乔石的主持下起草的。
在此之前,邓小平已经于1980年发出指示说:“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
当时的邓小平还要求“要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中央一部分主要领导同志不兼任政府职务,可以集中精力管党,管路线、方针、政策。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央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建立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管好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
正是在落实邓小平如上指示的过程中,于1985年10月召开的中共党的全国会议和随后召开的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上,被增补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并内定接替陈丕显中央政法委书记兼职的乔石,又于1986年4月被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被任命为国务院主管“刑部”的副总理。对照中国过去封建皇朝的吏制,乔石的这个副总理大概相当于“刑部尚书”一职。不过,在政府内有了副总理的名份,他这位党内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通盘掌管中国大陆所有司法部门单位。从法理上倒是说得通了,因为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等单位,名义上都是属于国务院系统的。
接着,在胡耀邦、胡启立等人的支持下,由乔石主持起草了一份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于1996年7月10日正式下发。
该通知中揭露:由于有的党员和干部不学法、不懂法,不重视法制,这就很容易产生“以言代法”的现象。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有的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自恃特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他们当中有的习惯于个人说了算,损害法律尊严,不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和决议;有的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横加干涉,强制司法机关按照他们的意图办事,强行更改或者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判,任意调离秉公办事的司法干部;有的无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任意决定拘留和搜查公民,或者强令公安、司法机关去干一些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事,甚至把政法干警作为他们搞强迫命令和以权谋私的工具,等等。
所以,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支持司法机关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应该认真听取和严肃对待党委的意见,但是,这种党内讨论绝不意味着党委可以代替司法机关的职能,直接审批案件。对案件的具体处理,必须分别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于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裁判、决定,任何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无权改变……。
在如上通知内容的基础上,当年,也就是1986年12月,赵紫阳亲自领导的中央政改办举行例会,就邓小平提出的“党政分开”提出具体设置,认为:中央委员会中做政法工作的搞个小组,研究问题,有必要。省、市、县级,不必要。机构设置上即是保持作为议事协调机制的中央政法委,取消作为其办事机构的中央政法委机关。为将此机构调整信息以可见的符号方式标示出来,选择的方式与历来的政治惯例一致,即变更名称,将“实”的“委员会”改为“虚”的“小组”。
1987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七中全会和十三大接受此方案,正式提出:在政法体制上实行党政分开。“党委办事机构要少而精,与政府机构重叠对口的部门应当撤销,它们现在管理的行政事务应转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中央政法委仍保留,但可改称中央政法协调小组,职能是研究大政方针,不直接分管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政府及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可参加有关小组的工作,议定事项由政府按法定程序执行。法院、检察院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严格履行法定的办案程序,不宜再用党委领导下的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形式。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党中央和省(市)委的政法委可考虑逐步由政法工作的领导机关转变为调研和协调机构,地(市)委和县(市)委的政法委可逐步撤销。
十三大闭幕后,1987年12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中央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报告》,并由中央书记处制定《党中央直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对此进行实施。1988年5月,正式撤销了纳入中共中央工作机构序列的中央政法委机关。原中央政法委承担的议事协调这一制度成分,更名为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继续存在。不设办事机构,列入公安部编制。作为议事协调这一制度成分连续性的直观体现,原中央政法委书记乔石继续担任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组长,此前的成员构成也基本沿革未变。
不过,此方案颁布后,在当时的30个省、市、自治区中,撤销政法委机关的也只有9个。然后,“六四”镇压事件就把中国政治形势彻底改变了。
应该承认,如上回顾的这段“削弱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的运作过程,针对毛泽东时代的“无法无天”、“党委领导一元化”和“党委书记一言堂”现象,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但是“六四”事件发生导致赵紫阳下台、江泽民上台后,中共中央即于1990年3月宣布,恢复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不过在当时的相关文件中,也重申了“政法委员会恢复后,仍然要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主要对政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其办事机构主要做调查研究工作,不要过于具体干预各部门的业务,使各级政府切实负起对所属的公安、安全、司法部门业务工作的领导责任,以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1992年中共召开十四大之前,当时被邓小平内定接替万里人大委员长职务的乔石,曾和万里一起被邓小平找到家里谈话。邓小平告诉他们两人说,人大委员长进常委本来是十三大筹备时就在打算,只是因为党内争议太多,所以万里被委屈了。从十四大开始,人大委员长必须由政治局常委出任,要形成制度,形成(制度)了以后就不要变了。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一些。
眼见此时的邓小平如此“识法”,万里和乔石都很受鼓舞,趁机提出了《监督法》的出台迟迟得不到党内共识的问题。
邓小平的回答是,党内对搞不搞《监督法》这样的东西有不同意见,主要是担心会因此动摇党的领导。以后委员长是政治局常委了,副委员长和常委们也是党内人士占多数,所以事实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用《监督法》监督一府两院,有什么好担心的?
既然有了邓小平的首肯,为什么直到乔石的人大委员长职务被李鹏夺走,《监督法》仍然未能出台并最终在李鹏任内流产,一直是谜。直到乔石去世,也未能将谜底对外透露。
不过,自乔石在政治局常委会上向江泽民和李鹏转达了邓小平“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一“最高指示”之后,江泽民倒是同意了将1986年由乔石主持出台的那份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重新向县团级以上党组织印发,要求遵照执行。
但是,江泽民在十四大上巩固了自己的权力和地位之后,就又加快了扩大政法委权限的作法。199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将中央政法委员会的职权扩大到七项,其中包括“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等于是正式恢复了党委领导办案的毛时代的老套路。
此后,这个中央政法委无论从机构编制还是职责权限一直都不断扩张,并从江泽民向胡锦涛交班的过程中开始,形成了中央政法委一把手是正国级,二把手和至少两个委员都是副国级的局面。后续的内容,留待本专栏的下篇文章继续介绍。
(本期节目由高新主持及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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