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 夜话中南海:为什么说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委员去留是假“合法”真违宪

上个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面"决定"免去秦刚和李尚福的国务委员职务,表面上看是在行使相关"子法"赋予的权力,事实上却是公然越权,违反了现行宪法中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事议项上的权力范围的限定。

我们本专栏的上篇文章《二十届三中全会迟迟不开,是因为经济还是人事?》中已经向读者和听众们介绍了按照惯例,中共某届二中全会完成的当年九至十一月会召开三中全会,以进行全体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工作的“年检”。而二十届三中全会至今尚未以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的形式对外公布即将召开的时间,政治层面的难题应该是主因。无论是外交系统的秦刚,还是军队系统的李尚福、李玉超、徐忠波等人,都是在去年的二十大“当选“的中央委员。而对此四人的党纪处理,似乎应该成为三中全会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其中最令习近平当局棘手的又是对上月才被免去其国务委员职务的秦刚和李尚福的党纪处理。

上月24日,中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做出的数项人事任免安排中,有两项史无前例的内容,那就是分别免去才刚刚上任半年多时间的秦刚和李尚福的国务委员的职务。诚如中共大外宣凤凰网报道此新闻的标题所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免去国务委员职务”。

细心的读者和听众或许会提出杨晶的先例。但其实是有区别的。2018年2月的杨晶是被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做出了撤销职务的决定。撤销职务和免去职务可以被理解为根据所犯错误的程度决定的处分层级的轻重不同,但是免去职务也被当成权宜之计,并不意味着被免去职务者就此可以“平安降落”。

为什么说秦刚和李尚福目前只是被宣布免职绝不意味着日后不会被从重处理,是本专栏下篇文章的讨论话题。本文着重讨论为什么说由人大常委会出面做出对在任国务院委员的处分决定是假“合法”真违宪。

去年9月20日,我们自由亚洲刊登了胡平先生的评论文章《新版<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的三大看点》。文中说: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份《规定》是2015年发布,今年8月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修订。和2015年版《规定》相比,新版《规定》首先是从理论上进一步强化了习近平在决定干部谁上谁下问题上的主导地位。

在具体内容的表述上,2015年版本的《规定》第四条写道,“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还有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以及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

新版本的《规定》,上述文字均被删除。换言之,新版本的《规定》不再有“干部任职退休年龄限制”和“最高任职年限限制”。

胡平先生分析说:纵观2015年版《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的全文,其中只有“干部任职退休年龄限制”和“最高任职年限限制”这两条属于形式化的规定……是刚性的,是硬约束。而新版本的规定取消了旧版本仅有的两条硬约束,这实际上就极大地扩展了主事者——最终也就是习近平——在干部升迁、人事任免问题上的任意性。这意味着,包括总书记在内的最多两届任期的限制已经被打破,包括进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的“七上八下”等退休年龄限制也已经被打破。

胡平先生作为海外华人政评界最元老级人物总能做到及时而又敏锐和独到,笔者虽然长期从事中共人事问题的追踪和研究,但对这份《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也还是受胡平先生文章的提醒才给以关注的。

不过,很显然,无论是旧版还是新版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虽然文中没有特别说明是针对那个级别的“领导干部”,但事实上仅仅是针对正省部级及之下的各级“领导干部”,而不是针对所谓“党和国家领导人”的。

事实上,虽然习近平上台之后在执行对正省部级干部65岁封顶的年龄限制上有了更多“弹性处理”的例证,但总体上还是在维持这个所谓的年龄杠杠的。比如上个月和秦刚及李尚福同时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免去科学技术部部长职务的王志刚(1957年10月出生),以及免去财政部部长职务的刘昆(1956年12月出生),无疑都是因为年龄原因。

而对于所谓“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年龄限制,习近平上台之后的十九大上基本还是在执行“七上八不上”或者说“七上八下”的年龄杠杠,至于去年召开的中共二十大,以及在二十大召开之前同时完成内定的对今年三月进行的两会换届的相关人事内容,,除了习近平本人已经被他主导修改的宪法“法定”了他个人的终身制,也只有个别几人因为“工作需要”突破了“七上八下”的年龄杠杠。

需要指出的是,自一九八五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完成之后,所谓“党和国家领导人”与省部级领导人在年龄框架上最重要区别是,省部级领导人除非“工作需要”被特殊批准,都是到龄退休(退居二线),而“党和国家领导人”只有换届退休(退居二线),而没有在任届未满的中途“因年龄原因”被免去所任具体职务一说。

众所周知,关于中共领导干部的退休制度和新交替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在当年的邓小平时代即已经完成。1985年9月18日至23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为时间界,此后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的领导人除非是因为犯了“严重错误”,否则无论年龄多大,只要在某届党的一中全会上“当选”,就会在该职务上完成一整个的五年任期,才会在下届党代会上被决定去留。在任期未满时,即使身患重病,不能理政,甚至已经是被医生宣告为生命进入倒计时,也只能是“病死在领导岗位上”。比如2007年6月2日因胰腺癌病逝于北京的黄菊,是时任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时任国务院(常务)副总理。

黄菊去世后,原有的9名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成员变成8个,但并未进行补选。同样,他去世前担任的行政职务,国务院(常务)副总理也在他之后空缺了9个月之久,直至次年3月全国人大的召开产生新一届国务院领导机构才恢复常态。

说起来,自从1983年6月之后,中共历届国务院组成人员除了经历了赵紫阳因为改任党的总书记而“辞去总理职务”,改由李鹏代理,以及黄菊的“病逝在领导岗位上”,好像就再没有任何一项发生在两届之间的的总理、副总理以及国务委员的中途人事变动,包括1989年六四镇压之后即被闲置的时任国务院(外事)副总理吴学谦都是失权不去职,直到2018年2月的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被宣布撤销职务。

这里强调一句,杨晶被宣布撤销行政职务时离他任满这两项职务的一个整届(五年)的时间还剩不到半个月了。

2018年2月24日,新华社发布了当日闭会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杨晶同志的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职务的决定》。

当时的新华社在发布这则消息的半个小时之前,先行发布了《十八届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因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一文,内容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十八届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杨晶同志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纪律,长期与不法企业主、不法社会人员不当交往,为对方利用其职务影响实施违法行为、谋取巨额私利提供便利条件,其亲属收受对方财物。在审查中,杨晶同志能够认错、悔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杨晶同志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降为正部长级,按程序办理。

请各位听众和看官注意如上两则新华社“旧闻”中的几个细节。其一,杨晶因为党内处分只是留党察看,行政处分也只是降了一级,所以继续还被以“同志”称呼之。

其次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名义对他的行政处分是撤销两项职务,不是“免去”,也不是“罢免”。

但是,由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这一“决定”,是典型的 “越权”和违宪。

依照中共宪法中到习近平“修宪”之后还继续保留至今的规定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人事权包括: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军委主席和国家监委主任、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长;“决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及国务院其他组成人选,(国家)军委组成人选等。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如如上所有职务的任职者。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相关内容,从人事权的角度对比,与宪法并无冲突。

由此可见,早在1998年2月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对当时的杨晶的国务院秘书长职务的去留有“决定”权,而无权触及他的国务院国务委员职务。国务院国务委员和其它所有正、副国家领导人一样,无论被任命还是被罢免,都只能在全国人大的全体会议上进行。

应该是因为在对杨晶进行行政处理之后,习近平当局及时意识到了对人大常委会进行“扩权”的必要,2021年初,也就是在杨晶被人大常委越权决定了行政处分的三年之后,习近平要求完成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中,借口“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职权相关规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扩权。具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

其中“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这一句,表面上看似乎是终于给了三年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面对杨晶施以行政处分补充了一条迟到的“法律依据”。但如果要继续较真儿的话,至少在措词上依然存在问题。因为中共宪法只有“罢免”一说,而没有“撤销”一词。

而如上习近平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的一句“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单看上去确实可以成为上个月对秦刚和李尚福的国务委员职务的被人大常委会宣布“免去”的法律依据。但问题是与宪法内容相违。

2021年3月,笔者曾在本专栏发表《违反自己宪法的中共新版人大<组织法>》一文,文中预测说:而这部习近平版《组织法》与现行宪法,也就是习氏宪法1.0版相关内容的冲突问题,也不过是暂时存在。反正后年三月召开的新一届全国人大会议时,与李克强内阁被换届的同时,百分之百会再出台“习氏宪法”的2.0版本。届时,再根据已经修改了的“子法”去修改“母法”就是了。

但是,2021年3月时的笔者实在是有点自以为是了,今年3月并未有习氏宪法的2.0版出台。所以,如果说2018年2月由人大常委会做出的撤销杨晶国务委员职务的决定是既无任何“子法”为依据,又与宪法相关规定相抵触的话,如今由中共人大常委会出面做出免去秦刚和李尚福国务委员职务的决定,表面上看是在行使习近平版《组织法》赋予的权力,事实上却是公然超越了宪法给它限定的权力范围!

(本期节目由高新主持及播讲)

(文章只代表作者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