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令计划案与周永康案的异与同》中已经向读者和听众们介绍了自中共正式宣布除了“双开”,还要“司法”惩处令计划之后,有外界评论文章认为“从目前已有的信息来看,令计划有三大问题与周永康相比,有本质的不同,而且似乎性质更加严重。”
该评论认为:与周永康的罪行之一泄密罪相比,中共官方通告中强调的是“令计划违纪、违法获取党和国家大量核心机密”。此前周永康被开除党籍的官方通稿中,指周永康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这两者的本质不同在哪儿呢?令计划的问题严重在这几个地方:违法违纪获取、大量、核心机密。这就是说,令计划是主观上有计划、有预谋地通过违法违纪手段,获得了国家大量的而且是核心的机密。这些机密,既有只有到他这样得级别才能经手的机密,也可能有未经他手的他也获取了。令计划为什么要获取国家这么多机密?目前尚未提及其泄露,那么他当时持有这些事关国家安危的核心机密想要干什么?
周永康主要是泄露国家机密,但未提及主观上的有预谋,有可能是其经手的文件,才被其泄露,同时也有可能不是核心机密。因此,周永康泄密的行为,可能远不如令计划攫取核心机密的危害大。
博闻社的一则评论说:中共当局给令计划定的罪名中最吸引人眼球的一项,就是"违法获取党和国家大量核心机密"。用“大量”、“核心”这两个词,更突出了问题的严重性,比周永康"向无关者泄露国家机密"要严重百倍,加上令计划曾任中办主任,接触大量核心机密。但按中共惯例,此罪将不会公开审理。
该博闻社早前曾独家报道说:调查人员在令计划家中发现数千份中办档案。据称,令计划落马前有目的盗取中办机密文件2,700多份,而且这些中办文件大部分属于“秘密”级,部分属“机密”级,甚至还有“绝密”级,其中涉及中国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文化等诸多领域。虽然据称这些文件都是影印本或电子版,但数量之多以及性质之严重,已令工作人员大为震惊。
如上评论都没有从量刑角度分析中共政权为什么会将肯定不能“公开审理”的令计划“违法获取”“大量核心机密”的犯罪事实公开对外强调,以及令计划将会因此领受何等程度的处罚,特别是是否会因此而被判死罪。
简单归纳一下,中共政权给周永康定的是“泄密”罪,而给令计划定的是“窃密”罪。此二罪在中国大陆现行刑法中的量刑标准基本相同。
中国大陆的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该条文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何为"国家秘密"?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该法第8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要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中国大陆的一位权威律师具体解释刑法中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说:该罪名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采取秘密的方式,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窃取的形式包括:直接窃取国家秘密文件,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通过电磁波窃取国家秘密;采用照相的形式偷拍国家秘密。
所谓刺探,是指行为人暗中对掌有国家秘密的人,采取各种手段探听、侦察、了解国家秘密的行为。探听的方式主要包括:利用与知密者的特殊身份关系向知密者探询国家秘密;利用社交手段打通关系,向知密者探问国家秘密;利用公开合法形式,例如贸易洽谈会、学术交流会等探听国家秘密。侦察的方式主要包括:使用窃听装置侦察国家秘密;使用电子监控及远红外线扫描等高科技手段侦察国家秘密;采用色情引诱、向有关部门渗透等形式侦察国家秘密。
所谓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色情以及其他方法,向掌有国家秘密的人交换国家秘密的行为。
所谓非法获取,是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从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那里知悉、取得该项国家秘密或者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未经办理手续取得该项国家秘密。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却故意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主观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为了金钱,也可能是出于对国家政府某领导人的不满,或者是为了出国。
只有以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法定方法之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本罪才可成立。
众所周知,即使是真正的民主法制国家,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给窃取国家秘密的罪犯往往都会有很严重的惩罚,而对“颠覆”罪量刑很重的中共政权偏偏对窃密罪和泄密罪最高只量刑七年。所以假如中共政权仅仅根据中国大陆的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处罚令计划,那么此单项罪他至多获刑七年,也就是说这位前党国“大内总管” 所犯下的 “违法获取党和国家大量核心机密”罪,与年年都会发生不知多少起的“非法窃取高考试题”罪从量刑角度无甚区别。
但外界很少有人注意到的是,无论是窃密罪还是泄密罪,只要牵涉到“境外”两个字,那就要“另当别罪”了。前述知名律师特别解释说:应注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人不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掇、收买国家秘密,否则,就以刑法第1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中国大陆现行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的第一百一十一条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该条款具体内容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章节的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内容内容是:“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者,如果只被认定是“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若被认定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则必死无疑。
具体到令计划的被量刑,他的受贿罪一项,几乎可以肯定是会薄熙来和周永康一样获判无期徒刑。其他罪名再多,只要都是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被“数罪并罚”的结果仍然还只是无期徒刑。
而问题就在于令计划在被公开宣布“双开”和“逮捕”之前的较长一段时间里外界早已经揭露出来的他的胞弟令完成在逃美国,并且手握高层机密要挟中南海的内容是否可信,如果可信的话,那么所谓“令完成放言掌握的高层机密很可能将决定习近平对令氏家族的处理方式”的说法就很有道理了。
中共当局目前对令计划的“窃密”罪只是局限在党内通报上,司法部门对他实行“逮捕”的依据也暂时只是受贿罪。假如令计划“违法获取”的“党和国家的大量核心机密”全部或者部分掌握在正在美国的令完成手里,那么只要令完成将其中的哪怕一件公开或者交付中国大陆之境外的任何组织、个人之手,令计划必死无疑。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