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谈人:胡平先生: 《北京之春》荣誉主编
因精研民主理论与比较政治学而享誉国际的当代民主理论家乔万尼•萨托利 Giovanni Sartori 于今年4月4日去世。
乔万尼•萨托利1924年生于义大利佛罗伦斯,1945年佛罗伦斯大学毕业后继续在校研究,1963、1966年分别成为社会学、政治学教授;1964年赴美哈佛大学客座教授,1976年接阿蒙德任史丹福大学教授,1979至1994年担任哥伦比亚大学史怀哲人文学科讲座教授(Albert Schweitzer Professor in the Humanities),后聘为名誉教授。
其代表作《民主新论》被公认为民主理论的经典。该书早有中译本,在中国学界政界影响很大。萨托利是大学教授,同时也是公共知识分子。在义大利除了学者身分,也是《晚邮报》专栏作家。2002年与文化界人士发起组织「自由与公平联盟」(Libertà e Giustizia)反对贝鲁斯柯尼,虽于2005年辞去,但仍着书《苏丹国》(Il Sultanato)不假辞色地将贝鲁斯柯尼比作苏丹。
萨托利一生着述甚丰,其中1987年出版的《民主新论》( The Theory of Democracy Revisited)已经成为现代民主理论的经典着作。除《民主新论》之外,其他代表作包括:Democratic Theory(1962),Tower of Babel(1975),Parties and Party Systems(1976),Social Science Concepts(1984),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1997)等。
他的民主理论强调和提升了民主中的自由主义和宪政思想的成分,强调了自由民主的普适性,同时也重视被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的平衡,赋有某种菁英民主倾向。萨托利在比较政治学亦有创见。
《民主新论》是萨托利耗费十年心血撰写而成的经典之作,一经问世便得到了广泛赞誉。学术界盛赞萨托利在民主学说上「堪称我们时代最为强大的头脑」,「他的论证没有真正的对手」。该书至今仍是民主理论研究的权威着作。萨托利希望以西方传统政治理论为基础,恢复其所谓的「主流民主学说」。
萨托利对经典的民主议题作了全面概览,阐明了西方古代民主同近现代民主的区别。他不惜笔墨,对民主、自由、平等等术语及其相关联系进行细致入微的概念分析和历史分析。他的结论是: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形态,其核心始终是政治权力问题;在复杂庞大的现代社会,以公民亲自参与政治决策为基础的直接民主只能导致效率低下、权威贬值的政治后果;现代民主只能是「被统治的民主」,其关键在于有效制约统治的少数。
萨托利有一篇文章《自由政府能走多远?》,相当好地浓缩了他的一些主要思想。当年曾由于浩成先生翻译成中文,胡平曾把它发表于《北京之春》上。其要点包括:
一、由西方首创的自由民主制度是否适用于非西方国家?在所谓西方自由民主模式中,哪些因素具有普遍性?哪些因素只具有特殊性?
陈奎德1996年在《自由无肤色》论文中,也特别引用萨托利的论点来反击所谓自由民主仅仅是西方价值而不具普遍性的论调,指出 “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先生的工作,就是其中的佼佼者。作为当代最着名的民主理论思想家,萨托利对自由主义的基本内涵作了深刻仔细的分疏,分析了其中的普遍性成分和特殊性成分。
譬如,他通过严谨的分析,指出:“保护人民在自由民主的两个对立因素中是不可缺少的、决定性的因素。而且,我还要指出,这个因素是全球性的、普遍性的,是一个可以输出到任何地方、移植到任何土壤的因素。由于这个因素主要与以组织和法律手段限制和控制权力的行使有关,因而与抵制专断和绝对权力有关,我们在这里可以把一种政治形式(由于它仅仅是一种形式)放在任何文化上面,不管它下面的社会经济结构如何。”
对于动辄以“文化传统”“国情”为名拒绝老百性的基本自由权利的“话语”,他不可辩驳地针对封闭社会的卫道士指出:“询问人们更喜欢什么而又从来不向他提供可作比较的另一方面事物是毫无意义的。”
另外,他对当代宪政民主国家“财务守门人”失踪的忧虑,也是发人深省的。
在我看来,萨托利这里的寥寥数语,就足以廓清那些“后学”名家们几部大书“反思”自由民主中散布的漫天迷雾,同时又深化了自由主义思考。
不错,人们当然承认自由民主是来源于西方的制度形态。但是,制度的产地是否构成排拒制度本身的理由呢?洋人们是否因造纸印刷术来源于中国就拒绝使用并放弃读书了呢?遍览偶然事件层出不穷的人类史,在文明中生长出某种制度形态,具有相当的偶然性。在互相隔离的人类多种文明中,仅仅在西方文明中出现了自由民主的制度形态,而在其他文明中并未独立自发出现这种形态,这就表明它是个特例。正象中国人发明了文官制度,爱因斯坦发现了相对论一样,具有某种偶然性。马克思式的“历史必然性”是无稽的。然而,一旦各种文明有了空间上的交流和接触,这就提供给了各文明中的人们以比较、选择和检验的可能性,各种制度形态在满足人们的意愿、保障人们生存质量及其延续的竞争能力方面就表现出了差异,其中的优胜者就可能获得各种文化的青睐,从而取得普遍性。
某种形态的产生、发现是偶然和个别的,而检验、评价和选择则是公共的,可普遍化的。事实上,科学就是循着这一程序发展的。它的普遍性和力量即来源于此。
二、作为一个整体,民主由哪些因素组成?其中,什么因素更为基本?或者说,民主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自由民主的发展包含两个对立的因素:一是保护人民(其结果是人民享有自由);一是人民掌权(其结果是人民维护自己的权利)。保护人民是由自由民主的“形式”,即它的宪法构成和程序取得的,而人民掌权则是政治决定的“内容”所产生的结果,据我的看法,前一个因素乃是民主的必要条件,而后一个因素则是推行民主的自然结果。
从上面说的区别可以得出:第一,形式(自由宪政因素)是可以到处普遍输出的因素,而内容(一国人民的愿望和要求)乃是偶然的,文化上从属的因素)。第二,“驯服的”和爱好和平的政治乃是由投票选举做出决定的先决条件,它使投票选举表决受到尊重并带来政治职位的轮换,
三、在缺乏自由传统的地方,人民也喜爱自由吗?换句话,自由的实质是什么?我们凭什么断定它必为大多数地方的大多数人民所喜爱?
萨托利机智地创造了“逃避危害”的着名法则,从而决定性地使得如李光耀等把自由完全抨击为“个人主义”的说词归于无效。文中强调指出,在逃避人身伤害方面,处于社会环境内的个人与分散孤立的个人的表现是一样的。因而,人权的要求是超文化、超国界的,具有无庸置疑的普遍性。
四、全民投票权是测定民主是否充分、完全的指示器吗?
投票的重要性有被缺乏历史眼光的着者们夸大的倾向。例如主张——现已成为口号——完全民主只有在实现了全民(男、女)投票以后才能实现。对这一主张,可以说是,但也可以说不,因为我们应记得自由(宪政)民主是由很小的规模的选举展开并且长期维持的。投票确实是任何自由政治的必要条件。可是在某一政治制度下投票的范围和广泛性并不像我们有些人相信的那样有决定性。尽管妇女们在抗议,我仍然认为瑞士虽有选举限制,还是一个完全民主国家。如果我必须在两个国家任选其一:一个有全民投票而无法治保障,另一个公民投票达不到全民程度却有法治保障,我将毫不迟疑地选择后者,作为较之前者更好的民主。因此,投票并非民主的指示器,它不能恰当地测定民主是否完全、充分。
五、经济与民主之间的关系为何?把民主与经济增长、国民分配溷为一谈会引出哪些问题。
保护人民对于经济情况是无足轻重的,因而可以有“贫穷”的民主,而人民掌权则要求人民福利,特别需求财富和经济成长,因而乃有第四,民主与国民分配完全溷为一谈造成今天民主的财政危机,这一点不管它在那里发生,都是特别令人忧虑的。
这些问题,与中国息息相关,是我们经常在思考和讨论的问题。特别以此纪念萨托利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