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廉政公署的制度死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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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梁振英收受巨額酬金至今免受起訴,顯然是受惠於現行制度的缺䧟,也反映出號稱獨立的廉政公署,遇到無法解除的制度死穴。

上月底,廉政公署指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收了壹傳媒集團老闆黎智英一筆廿五萬元款項,卻不向立法會申報,遭到該署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起訴。但梁振英收受澳洲公司UGL 5,000萬元酬金,被揭發接近二十個月,卻得不到廉署的垂青,而據稱負責調查他的署任廉政副專員李寶蘭竟被降職,引起社會哄動。

廉署執法被指雙重標準,主因是源於廉署的權力設置有問題,無法有效偵查涉及特區最高領導人的案件。

現行做法規定,廉署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廉政專員須定期向行政會議通報,同時調查和檢控權分開,廉署調查後是否檢控,由律政司司長決定。表面上,廉署受權力核心監督,檢控權受制於律政司司長,加上立法會、四個諮詢委員會以至廉署事宜投訴委員會的重重監察,相信難以濫權作弊。

不過,這套制度有無法克服的盲點。問題關鍵是,廉署須向行政長官交代,但行政長官若是貪污舞弊,它可以把他繩之於法嗎?正如廉署前副專員李銘澤所分析,廉署查特首,如同下屬查上司,一面查他一面向他滙報,不僅調查上有困難,被調查的特首也難免有角色衝突,既被調查,却又統領調查的工作。

為免角色衝突,前特首曾蔭權當年受廉署調查時,便授權政務司司長林瑞麟,委任專門負責調查工作的廉署副專員人選。但這種避免嫌疑的安排,只屬特首的酌情決定,並非制度的要求。遇上UGL酬金一事,梁振英可以若無其事,不避嫌疑,即使他真的擺明跟廉署人員不合作,不提供資料甚至不錄口供,廉署以至立法會、社會大眾都莫奈之何?

當然,廉政專員白韞六表明,今次是由他親自免去李寶蘭副專員的職銜,梁振英並無參與決定。但白韞六也許以為大家都忘記他是梁振英政治班子的一份子,也似乎誤會公眾可以輕易欺瞞,在沒有制度保障下,單憑他是廉政專員的身份,和不盡不實的解釋,便能讓人大家信服,他對他主子梁振英的調查是公正嚴明。說實話,由梁振英自己或者由他利益與共的廉政專員去委派誰負責調查梁振英,會有實質上的分別嗎?

同樣道理,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也是梁班子的一員,由他掌管檢控大權,亦有利益衝突之嫌。幸好袁國強是資深大律師,懂得避嫌,因此在UGL案揭露之初,便聲稱為免給人偏私的印象,日後有關此案的檢控工作,會交由公務員身份的刑事檢控專員負責。相對於袁國強的公私分明,白韞六的不避嫌疑,免去李寶蘭署任副專員的職位,卻不交代梁振英20個月來是否願意跟廉署合作,只會令人覺得他只向特首盡忠,而不是向市民盡責。

其實袁國強的避嫌,不過是虛晃一招。因為調查工作由廉署負責,只有當廉政專員發現特首有抵觸法律之嫌,才會轉介律政司司長研究是否起訴或提交立法會,啟動彈劾特首的程序。換言之,只要廉政專員找不到任何證據,或者不把所獲證據轉交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即使秉公辦理,最後也無事可為,空轉一輪之後不了了之。

因此,要讓廉署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名符其實,真的能獨立調查、秉公辦案,避免刑不上特首,必須立法保障它的獨立性,明確規定在調查特首涉及貪污舞弊時,不僅調查及檢控人員必須與政治班子無關,更須授予他們權力,取得政府最高層的機密資料,以供調查之用。

短期而言,要徹查梁振英收受酬金一案,看來只有盡快把他趕下台,才能順利展開調查,依法辦案,緊守廉潔奉公的核心價值,也還給認真辦事的廉署人員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