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要求立法會參選人簽署確認書,表明擁護「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份」等 《基本法》 條文,卻沒有說明底蘊,反而北京在港官員講得明明白白,這一著是不讓主張港獨者參選,以免他們在選舉期間「播毒」。
當然,京官沒有說明白的,這是他們的主意,特區政府只是奉旨行事。他們的如意算盤不外是:只要能證明參選人反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份,確認書便成為虛假聲明,負責選舉的官員就可以不讓他們參選,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不過,今次北京的如意算盤很難打得響,除了顯示黨官法治意識薄弱,也看到法律要為政治服務,在香港來說,還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原則要求,不是當權者可以予取予攜。
首先,通觀 《基本法》,沒有任何一處要求立法會候選人擁護它。《基本法》 只清楚列明立法會議員有十項職權,其中一項是「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若居民申訴一國蠶食兩制,或者現行憲制安排在觀念和實施上問題重重,議員就可以名正言順作出處理,如在立法會內進行辯論,完全是議員職權範圍以內的事。
議員既然可在議會內討論,候選人當然可以在參選期間,就市民關心的議題深入辯論,發表政見,而這些議題絕不限於社會政策和公共財政,更可包括「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以至前途自決、香港獨立等。過去立法會不時討論「平反六四」、結束一黨專政,完全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當局不喜歡,也只能接受現實。他日立法會討論香港前途應否自決,又抵觸什麼法律呢? 更不用說,議員在議會的言論受到《權力及特權法案》的保護,可以所欲言。
無疑,現行法律規定,市民向選舉主任報名參選時,須同時提交一份聲明,列明參選人擁護《基本法》,並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根據《基本法》第104條所作的規定。
不過,《基本法》 有效期是50年,之後如何,當然未有定論。議員支持 《基本法》 在50年內有效,亦可同時主張 《基本法》 期限屆滿後,以公投自決前途,兩者並無矛盾之處。到今天,《基本法》 實施19年,特別是年青一輩,只要關心香港的長治久安和自己的未來發展,都會對2047年之後的香港,有自己的思考和想像、理想和期望。既然是港人治港,為何要禁制思想,以強權而不是道理,強迫港人接受北京為我們安排的一切?
更何況,所謂擁護 《基本法》看似簡單,實質複雜。簡言之,《基本法》包含兩部份,一部份是現有的制度安排,另一部份則是改變現狀的機制。
關鍵是第二部分。《基本法》既列明修改法則,就是說現狀可以改變,大家可以有不同意見。因此,參選人以至議員不必贊同現有的制度安排,只要你主張的另類制度、措施和程序,包括修改《基本法》的方法,只要按照修改 《基本法》 的現行程序提出(根據《基本法》第159條) ,即使最後不能成事,也是依法辦事並無違反《基本法》。換言之,《基本法》 雖然寫明,任何修改,不能抵觸中國對香港的既定政策,但不能因此便說,提出抵觸既定政策的修改建議,就等於違法行為,一律取締。
無疑,這是犯禁,但絕對不是犯法。例如有立法會議員主張港人前途自決,甚至香港獨立,但要形成修改議案,首先要有香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三份二同意,再加立法會三分二議員再加行政長官同意,才能提出議案,根本難過駱駝穿過針孔。
可見,中央其實穩操勝券,隨時可以否決他們不喜歡的議案。儘管如此,卻不能抵賴立法會議員有提案修改 《基本法》 的權利,這不單是壓制言論自由的權利,更是限制立法會議員履行他們的第一項職權,即根據 《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由此可見,確認書的做法自以為可以製造陷阱,把主張自決或獨立者一網打盡,實際上無法無天,只能挑起爭議,為官方反對的參選人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