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使出確認書一招,阻截主張港獨人士參加立法會選舉,表面上把對手殺個措手不及,實際上卻是用了九牛二虎之力,依然束手無策。
很清楚,北京認為對付港獨最理想的辦法,當然是以法律加以取締。奈何港獨停留在言論階段,本身受到 «基本法» 和國際人權公約的保障,更何況強行打壓的話,不但無法可依,更是赤裸裸剝奪言論自由,抵觸港人的政治道德底線。勉強行事,官司敗訴的話,政府便身敗名裂,回天乏術。
因此,當局較為實際的目的,也由禁制變為限制。今次選舉便推出確認書,要求參選者表明支持 «基本法» 的三項條文,包括香港是中國的一部份。當簽署者一旦宣揚港獨,便等於發表虛假聲明,官方便可依法究辦。對主張港獨者,面對如此限制,要麼不參選,要麼參選後改變初衷,不再宣揚港獨。
選舉以外,官方對港獨組織同樣不能禁制只能設限。這些組織現時可註冊做有限公司,或向警方註冊成為社團。不過,由於官方審核註冊時加入國家安全的考慮,當然不會容許港獨旗幟鮮明的組織正式成立,造成它們大多沒有合法身份,無法開設銀行戶口,也難以向公眾籌募經費,大大限制組織的發展。
儘管這些組織沒有法律地位,卻不見得官方可以肆意打壓,如以非法組織為由檢控組織者。因為告上法庭,被告人必定以組織結社權利抗辯,組織者即使主張港獨,但活動形式合法和平的話,如研討會、出版刊物、學習班等等,全部不涉暴力,又如何損害國家安全呢?稍一不慎,官司輸了,社團註冊手續簡化,甚至是來者不拒,港獨組織也就乘時而起。
因此,官方就算擺明要限制港獨組織的活動,也得在法律之內或者灰色地帶佈置障礙。較穩健的做法,是以 «基本法» 或本港法律為依據、提出行政指令,如社團組織須符合國家安全、參選者須確認中國對香港的主權等等政治標準,再去刁難官方不歡迎的組織。
今次立法會選舉,正是如此,由選舉主任按照確認書內容,束縛候選人的言論尺度。怎料不少候選人不簽署確認書,當局章法大亂。競選活動還未開始,選舉主任便急不及待,提早思想審查,只要斷定候選人會宣揚港獨思想,便取消他們的參選資格。
不過,官方想法只是一廂情願。除非候選人坦白承認,自己日後必定在選舉期間宣揚港獨,選舉主任又憑什麼去斷定?按照人權法,有港獨傾向的參選人,有保留自己信念的絕對權利,至於他們參選期間是否擁護«基本法»,還要看競選表現如何,不容選舉主任事前妄下結論。
更何況擁護«基本法»,正如上次評論所述,不必贊同每條條文,而是認同其法理基礎、修改規則和仲裁機制,也包括提出修改《基本法》的權利。因此,反對«基本法»的條文,甚至按照程序在立法會提出以公投自決香港前途,也不見得抵觸 «基本法» 。
事到如今,泛民和港獨候選人都視確認書為無物,前者沒有簽署,更指責確認書是政治僭建物,後者為求參選,甚至不擇言詞,與他們過往追求港獨的願景切割。
結果,選舉管理委員會一輪衝動之後,如今面對那些似是而非似非而是的解釋,根本無可奈何。倘若煞有介事去圍堵港獨,最後絕大部份都能入閘參選,傷害的只有政府和選管會自己的信譽。
0:00 /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