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今年一月就去年四月二十五日在中區立法會旁的遮打花園清場事件中,用手銬鎖記者一事,向警監會提交調查報告,認為投訴人有線電視攝影師投訴一項有關採訪區和警員態度的指控"未能證明屬實",而另一項"不適當使用手銬的指控"則"部份證明屬實"。但結論未被警監會接納,並要求警察投訴課重新考慮所作的結論。
警察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總警司鄭慕絲表示,對於警方去年四月廿五日在中區遮打花園清場中,警方接獲的七宗投訴,其中"不恰當使用手銬"一項,投訴警察課經過再三研究,發現現場有警務人員未能完全顧及現場情況及考慮使用手銬的必要性,故裁定有關投訴證明屬實。
警務處監管處處長任達榮對事件表示遺憾,並表示會向一名肇事警員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不過,他並沒有透露是何種行動和是否會向投訴人及另外一位被銬鎖的《明報》記者道歉。《明報》記者基於對警方現行的"自己人查自己人"投訴制度缺乏信心而放棄投訴。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主席鄧國楨表示,錄影帶雖顯示投訴人當時不與警方合作,走入警方設定的採訪區,但卻沒有表現出暴力傾向,因此警方對他使用手銬是不必要的。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麥燕庭表示,警方終於承認不適當使用手銬,總算還了記者一個公道。但她不同意警方和警監會關於在清場行動時設立採訪區的解釋。她認為,警方的採訪區範圍既狹小又遠離行動地點,加上大量警察在採訪區前組成人牆阻擋視野,嚴重妨礙記者的拍攝和採訪,同時又增加警方的濫權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