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法院被指以錢代刑處理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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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內地傳媒報導﹐東莞法院對願意向受害者賠償的刑事案被告作較輕的處罰﹐包括死囚亦可以錢代刑。不少網民質疑這種做法是特赦有錢人﹐而維權律師則擔心會助長司法腐敗。

根據內地傳媒報導,東莞兩級法院在最近三十多宗刑事案中,對那些願意向受害者賠償的被告,判處較輕的刑罰。其中,在一宗劫殺案中,由於法官知道受害者家屬生活陷入困境,就向被告提出,如果願意向受害者賠償五萬人民幣,就可以判較輕的刑罰。最後其中一名被告答應法官的要求,因此由死刑減刑至死緩。

有關做法,在互聯網上引起激烈迴響,有不少網民質疑這是否容許有錢人,以錢換取較輕的刑期。亦有人質疑,富人所受的刑罰,比窮人為輕。

本台記者在周五,就有關措施向東莞中級人民法院查詢時,發言人表示記者可看報章,並無詳細回應提問﹕沒有用錢換減刑這回事,你自己去看報紙吧,我們不答你。

而東莞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在回覆上海報章提問時,指這種做法只是希望受害者的權益得到保障,以及儘量做到少殺、慎殺。而且因向受害者賠償,而得到減刑的被告,亦要符合認罪態度好,以及案情不能過於殘忍和嚴重的基本原則。一些像滅門慘案之類的案件,是不能夠藉賠償受害者得到減刑。

維權律師李勁松接受本台訪問時指,如果被告願意向受害者賠償,而有關賠償又能夠實在送到受害者家屬手中,法院判處較輕的刑罰,是合乎情理的做法。他說﹕如果兩個同類型案件,一個是不認罪,在賠償方面很不積極,而另一個是主動負起對受害者的經濟責任,願意悔改的話,在情理來說,對願意賠償的判輕一點,是可以接受的。

不過﹐李勁松亦指出,有部分法官有可能會濫用公權力,藉這個機會向被告索取賄款,造成了司法腐敗的現象,這不是國家法律所容許的,亦需要在制度上防止法官濫用公權力。

現時中國是全世界執行最多死刑的國家,法院動輒對囚犯判以死刑,備受國際社會批評。官方未有公布被處決死囚數字,並列為國家機密。但在人權組織預計,每年中國有過萬囚犯被處決。

在今年元旦,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才收回對地方法院死刑判決的核准權,而最高人民法院較早前,亦提出容許被告對受害者賠償,來減少死刑判決。(李建軍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