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白衣人案,其中一名白衣男子鄧兆雄涉嫌以藤條襲擊他人,早前承認暴動及串謀傷人罪,周四(18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當日有揮手示意其他人進入付費區,又跳入付費區對他人施襲,有一定程度的帶頭指揮行為,並有用藤條威嚇、襲擊、挑釁和追趕市民,決定以7年作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及曾於2012年恆常地做義工,可獲認罪刑期扣減,及酌情減刑至4年7個月。
被告鄧兆雄(現43歲),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及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被告自2023年7月起,一直被還柙至今,並在上月於區域法院承認暴動及串謀傷人兩罪及作求情。
法官指被告帶頭指揮
暫委法官鄧少雄在判刑時指,被告當日曾揮手示意其他人進入付費區,又跳入付費區對他人施襲,認為其行為有一定程度的帶頭指揮角色;此外,被告亦有使用藤條威嚇、襲擊、挑釁和追趕市民,並在案發當晚11晚14分才離開元朗站。
鄧官之後引述多宗涉及白衣人的案件,並表明被告被控的兩項控罪,均以7年作量刑起點。就案件檢控上是否存在延誤,鄧官認為,根據控方提供的時序表,顯示警方在2022年2月底才認出被告,並於2023年2月才取法律意見,之後於同年7月6日拘捕被告,故被告雖然在案發後4年才被捕,但由於7.21事件涉及1033小時的片段,控方需時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實屬正常和合理,故認為控方其沒有延誤。
法官指被告被捕前未見有更生或改善自身境況拒減刑
鄧官續指,而在另一方面,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至被捕前,有更生或改善自身境況,因此拒絕就此情況作出減刑。
不過,鄧官指由於被告認罪,依例可獲3分之1的刑期扣減,即兩項控罪均可減刑至4年8個月。另外,他指被告曾在2012年恆常任義工,因此再酌情減刑1個月。至於被告多年前曾有多項涉及盜竊罪的刑事定罪記錄,鄧官就指不作考慮,故就兩項控罪,均分別判被告入獄4年7個月,而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
案情指,被告當天頭髮半禿、頭頂有一小撮頭髮,沒戴口罩、穿上白色背心及黑色短褲,片段拍到其作為包括連同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在非付費區以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喊「過嚟吖」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走到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指罵並叫喊「打你啊」、跳入付費區與其他白衣人一同襲擊他人、在非付費區連同其他白衣人以籐條襲擊一男子、連同其他白衣人追趕黑衣人,並沿樓梯往月台,以及手持籐條威嚇及責罵車廂乘客。被告於2023年7月6日被捕,警方同時檢獲一條他於案發時穿著的黑色短褲。
案情透露,2019年7月21日晚上,一群大多數身穿白色上衣的人及一群大多數身穿黑色上衣的人在元朗站聚集,並發生暴力衝突。當晚10時40分至43分,白衣人經元朗站F出口衝入付費區,襲擊付費區內的人,其後黑衣人開始在付費區聚集;至晚上10時48分,不少於50名白衣人持木棍及籐條進入元朗站,並在大堂非付費區聚集,以木棍、籐條或徒手拍打閘機或玻璃圍欄,揮動手上武器威嚇及襲擊黑衣人,又向黑衣人擲水樽、用作搭棚的竹及鐵通等,並叫囂及挑釁黑衣人到非付費區。白衣人另襲擊現場記者及勸阻他們的市民。至晚上11時,另一批約20人的白衣人進入元朗站,向付費區內黑衣人潑灑液體、擲水樽及港鐵告示牌等,至11時02分,約百名白衣人衝入付費區,黑衣人跑上月台,白衣人尾隨並以木棍、籐條、雨傘追打黑衣人。
案情續指,白衣人在11時05分陸續走上月台,追打月台上人士,及後衝入車廂施襲;至11時14分列車駛向屯門方向,白衣人經不同出口散去,其中8名證人有不同傷勢,包括頭皮血腫、右前臂及左腿裂傷、唇有2.5厘米裂傷,另身體多處擦傷等,其中一人患創傷後壓力症。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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