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敗訴賠償霸王300萬

國內洗髮水生產商"霸王國際集團"控告香港雜誌《壹週刊》誹謗,索償逾6億3千萬元的案件經審訊後,高等法院法官陸啟康周一(23日)頒下判詞,裁定《壹週刊》誹謗罪成,須賠償300萬元,另下令《壹週刊》需支付霸王八成訟費。

法官於判詞指,接納涉案報道嚴重損害霸王聲譽,令原告更加困難去銷售現時的產品或推出新產品。但另一方面,法庭需確保賠償金額不會太高致阻礙言論自由。

《壹週刊》總編輯黃麗裳在庭外指,法官最終判《壹週刊》賠償300萬元,與霸王追討的數億元相差好遠,顯示法官同意今次的誹謗非惡意中傷,不過,300萬元不是小數目,他們會與律師團隊研究是否上訴。

這宗纏繞近六年的民事訴訟,緣於《壹週刊》於2010年7月14日,刊登一篇題為"霸王致癌"的文章,指霸王洗髮水內致癌物質二噁烷含量超標,霸王入稟高等法院指《壹週刊》誹謗,影響公司產品銷量,
要求《壹週刊》支付懲罰性賠償。

對於法官在判詞提到涉案報道不夠仔細及不夠科學化,《壹週刊》總編輯黃麗裳回應會返去研究,但不認同法官指報道含有個人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