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9歲內地女大學生,周一(29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內用手機偷拍庭審現場,涉嫌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周二(30日)在東區法院過堂。女生聲稱在北京修讀法律,來港到法庭旁聽,是要探索中港兩地法院的分別。(馬立克/霍亮喬 報道)
涉事的女生趙浦伊,被控一項法庭內攝影罪。當時,高等法院正對港男陳同佳的4項洗黑錢罪作出判刑。被告涉嫌在法庭內,用手機拍攝了6張相片、2段影片。
據港媒報道,被告旁聽的目的,是探索中港兩地法院之分別,期間無遵守規矩,無證據顯示她有其他惡意意圖。被告獲准以100港元保釋,並承諾按時出席6月12日下次聆訊。法庭同意在下次庭審開始前,讓被告離境回北京參加學校考試。法庭提醒被告,若不依期返港出庭,便會觸犯另一項刑事控罪。控方透露,被告是在陳同佳案判刑之後才到庭內拍攝。
紐約的職業律師李進進對本台說,英美法系的法庭守則基本一致。未經法庭特別同意,是不准錄音、錄影。
李進進說:在美國法庭的規則一般是不可以錄音錄像的。如果他(法庭)發現了一般來說首先是禁止。如果他覺得你錄像錄得比較長,錄音比較長,他當著你的面打開把它毀掉。如果不聽指揮,不光是驅趕也有可能把你當一個藐視法庭,把你關押幾個小時都有可能。或者另外起訴你都有可能,這是規定。
上海的執業律師戚先生則向本台說,在中國大陸,法庭內同樣嚴禁照相、錄影、錄音;一經發現,法警會要求刪除。如果律師偷錄,發現後律協會吊銷律師執照。
戚律師說:不可以,律師也不行。想把法庭開庭的庭審過程錄下來是不可以的。未經法庭容許任何人是不容許錄音錄像的。你要(被)抓到了,對你這個違反規定是可以進行處罰的。罰款金額沒有上限。你這是擾亂法庭秩序,錄音沒有經過容許也是一種擾亂,不是說又哭又鬧就叫擾亂。擾亂法庭秩序(處罰)包括拘留的。
香港法例的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規定,禁止在法庭內攝影,觸犯者可處罰款250港元。大陸2017年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幹規定》則規定,未經人民法院許可進行錄音錄像,審判人員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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