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近百年最嚴苛法律 香港社會有限度自由已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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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國學者認為,《港區國安法》是自1925年日本《治安維持法》後,最嚴厲的法律。它實際上是在終結香港此前僅有的自由,更重要的是以所謂國家安全的名義,把香港納入內地的國家安全體制當中,並在香港實行比大陸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安全專制的制度。(喬龍 報道)

北京清華大學政治系前講師吳強接受本台採訪時說,熟悉過去兩百年歷史的人,都可從這部法案中看到該法類似於1925年日本在國內實施的《治安維持法》。

吳強說:類似於1925年日本的《治安維持法》。它(《港區國安法》)實際上是在終結香港此前的一點點自由狀態,更重要的是以所謂國家安全的名義,把香港納入內地的國家安全體制當中,比內地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安全專制的制度。

《港區國安法》清楚列舉顛覆國家政權等四大罪行以及相關罰則,所有罪行的最高刑罰都是無期徒刑。該法授權香港行政長官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主席。學者認為此法充滿了中國共產黨的制度特色。

吳強說:基本上是在照搬內地的國家安全委員會的體制,同時恢復了香港警察當中的政治處,以此來撲滅香港的社會運動,這部法案是在大力的消滅香港最後一點殘存的自由,並且是針對香港的民主運動。

另有中國大陸多位法律學者認為,必須注意《港區國安法》的魔鬼細節,其中第38條效力範圍無限擴大至全球,外國人士如果聲援香港或議論香港政治,內容若涉及法條規定的罪行,也可能觸法。

法律學者張鵬對本台表述,《港區國安法》條文極為嚴厲,而且留下制定者任意解釋的空間。

張鵬說:而且很多概念含糊不清,很多法律效力的界定,外延非常的廣,涵蓋非常寬泛。這樣一來,在執行過程當中,香港政府以及中央派駐機構,他們在具體辦案過程中,自由裁量的空間非常大。這種立法方式違反了法治原則。

另外,依據《港區國安法》,香港警方將成立國家安全處,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犯或被告不會再出現危害國安的行為,否則違反《國安法》的嫌疑人或被告都不得保釋。相關案件由香港律政司司長直接處理,案件訴訟不設陪審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