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之一、17歲學生黃臨福,被控「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名。被告承認控罪。案件周一(26日)宣判,法官裁定他所有罪名成立,判入教導所。案情揭露「12港人」潛逃計劃,包括潛逃人士事前獲告知有台灣陸委會人員接應,並獲提供與陸委會官員聯絡的暗號。陸委會方面回應本台指,從無介入或干預香港事務,對事件全無知悉。
還押的被告黃臨福周一坐囚車到區域法院應訊,身穿白色恤衫、蓄平頭裝的他精神不錯,在庭上不時望向旁聽席。
辯方求情:被告年輕、已作反省
黃臨福因涉前年10月向旺角警署投擲汽油彈,被控「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兩罪,以及因潛逃台灣,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
被告早前已承認首兩項罪名。辯方早前為他索取報告,以決定刑罰。對於被告早前指不後悔參與遊行示威,辯方解釋,當中不包括暴力成分,且被告已作反省及表示後悔,明白不應以暴力行為表達訴求。辯方又求情指,被告於越南出生,年幼來港,在單親家庭長大,內心感到缺失,但他待人友善及樂於助人,案發時因一時迷失自己,對前途感到迷茫並於欠缺責任感之下犯案。
另外,就其潛逃台灣,被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告周一在庭上認罪。辯方求情時解釋,當時被告有案件在身,有社工安排他讀書,被告亦表明珍惜、享受讀書時間,很想讀書,但因疫情停學,被告無所事事,因而迷失方向,在這背景下通過一些人的建議,希望潛逃台灣而重啟人生,形容被告當時以幼稚、愚蠢方式逃避責任,事後已感後悔,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輕而輕判,協助他重拾正軌、找回人生方向。
官:教導所是合適的判刑
法官姚勳智指,就縱火罪而言,判刑應具有阻嚇性,被告以汽油彈擲向警署,當時有警員當值,幸好沒人受傷,但有關行為是藐視法律、罔顧後果。另外,如果眾人成功潛逃台灣,將難以遣返,明顯有損司法公義及公眾利益。
法官指適當的總刑期應為 6 年,認罪扣減後應為 4 年,但考慮到被告年輕,於內地及香港羈留逾1年,被捕後合作,詳細披露案中細節,認為判處教導所是適合的判刑。而青少年如被判入教導所,懲教署署長會考慮犯人的紀律,決定犯人的羈留時期,可由最短6個月至最長3年不等。
案件受到公眾關注,旁聽席爆滿。判刑後,有支持者向黃臨福大叫「細路!撐住呀!」,黃臨福點頭回應。
案情揭「12港人」潛逃計劃 有金主代付15萬潛逃費
「12港人」其中9人遣返回港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黃臨福是該案首名認罪的被告,他的案情詳細交代了潛逃計劃。
案情指,黃臨福去年3月在Instagram搜尋到潛逃台灣的資訊,後來在別名「台灣手足」介紹下認識其餘「12港人」,包括別名為「奀仔」及「幫緊你幫緊你幫緊你」,在介紹下認識喬映瑜。由於黃臨福是學生,無法負擔潛逃費,該筆約15萬港元的款項,獲「奀仔」、「幫緊你幫緊你幫緊你」、喬映瑜、其他金主及聲稱家長支付。
獲告知抵台後有陸委會接應
黃臨福亦獲「奀仔」告知潛逃當日帶同法庭文件前往台灣,接應的陸委會(台灣大陸委員會)人員便會知道他是示威者,向他提供保護或庇護。而一個叫「火仔」的人會負責在台灣接洽。「奀仔」又提醒他萬一潛逃途中被截查,便假稱前往釣魚。黃臨福自2020年4月便離開向法庭報稱居住的地址,藏匿在九龍和新界多個「安全屋」。
2020年8月22日晚,即案發前一天,黃臨福由司機接載出發,至8月23日凌晨經會合接載黃偉然及李子賢後,於當天早上到達布袋澳搭乘鄧桀然駕駛的快艇。他們其後按喬映瑜指示,把燃油等物資搬上快艇後啟航,喬映瑜告訴黃臨福和接應台灣陸委會官員聯絡的暗號。
陸委會:毫無所悉 從無介入
台灣陸委會周一回應本台查詢時表示,政府從來沒有介入、也從來沒有干預香港內部事務。重申對港人人道援助均依人道原則及相關法規妥適處理,絕不鼓勵以非法方式來台。
12港人案中,9名已回港的涉案者,早前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本月6日在區域法院提訊。9名被告為廖子文(18歲)、鄭子豪(19歲)、張俊富(24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黃臨福(17歲)、黃偉然(30歲)、李子賢(31歲)、郭子麟(19歲)。 其他被告因需時申請法援及索取法律意見,押後至9月2日再訊,各被告沒有保釋請,目前還押。
記者:劉少風 責編:張薇 網編:林詠華